海利生物: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通知、到会

股东登记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进行

了现场见证。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通过的《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以公告

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1,804,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0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121,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4%。

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金杜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陈复安

周阳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利生物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