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大集团
股票代码: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吕永祥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二):吕兰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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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
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永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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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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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指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吕永祥、吕兰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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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
名称:吕永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203********2711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二)
名称:吕兰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204********0047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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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目的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本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永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兰为自然人、是吕
永祥之女,吕永祥、吕兰之间因为是子女、股权控制关系而构成收购办法中规定
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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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吕永祥持有公司股份 115,463,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9%。本次股份转让前吕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43,142,4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0.27%。
本次股份转让后吕永祥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1%。本次股份转让后吕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
吕永祥 115,463,480 27.49% 100,000,000 23.81%
吕兰 43,142,400 10.27% 0 0
耿晓菲 0 0 20,000,000 4.76%
深圳方略德合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0 0 20,000,000 4.76%
受托管理的方略
德利 1 号基金
上海聚惠投资管
0 0 18,605,880 4.43%
理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吕兰与耿晓菲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兰
股份受让方:耿晓菲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股份出让方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
2000 万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
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款: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 20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 40,000 万元(人民币肆亿元整)。
4、协议签订日期: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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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吕兰与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兰
股份受让方: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股份出让方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
2000 万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
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款: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 20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 40,000 万元(人民币肆亿元整)。
4、协议签订日期:2015 年 12 月 21 日
5、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吕永祥、吕兰与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
甲方一:吕永祥
甲方二:吕兰
股份受让方: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甲方一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 1,
546.348 万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
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甲方二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 314.24 万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8%),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
受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
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 20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 372,117,600 元
(人民币叁亿柒仟贰佰壹拾壹万柒仟陆佰元整)。
4、协议签订日期: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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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受让股东将遵守如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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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吉林永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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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2015]18 号公告要求: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吕永祥、吕兰承诺:将遵
守该公告之减持规定,不在证监会[2015]18 号公告规定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减
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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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永祥
签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兰
签字:
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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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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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地 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98
公司 号
股票简称 永大集团 股票代码 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吕永祥、吕兰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变化 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否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吕永祥先生: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数量: 115,463,480 股
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7.49%
吕兰女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3,142,400 股
持股比例:10.2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吕永祥先生: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数量: 100,000,000 股
比例 持股比例:23.81%
吕兰女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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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否 √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是 □ 否√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 否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 否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
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
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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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永祥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兰
签字:
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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