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5-074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计划
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3,509.14 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向四家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71.7415 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8.9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3,221,254.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6,778,744.95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亚会 A 验字[2015]0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亚会 A 专审字(2015)062 号”《关
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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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
《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14 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用
途: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 32,011.10
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21,438.20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6,550.70
合 计 60,000.00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募集
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14 万元。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
投入募投项目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自有资金 本次置换金额
金额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 2,409.69 2,409.69
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600.76 600.76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498.69 498.69
合 计 3,509.14 3,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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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审核及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
3,509.14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 3,509.14 万元
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509.14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中的内容一致,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发展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意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上述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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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决议》;
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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