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
可的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全资东方日升(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
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及加快其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开展,担
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进出口公
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公司进出口公司拟向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的相关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