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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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西永东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委员

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

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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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有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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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情况,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重大关联交易

的合法性;

(四)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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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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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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