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向
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出租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12月22
日(星期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下属全资
子公司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扬州”)拟将相关造船资产出租
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事项的议案材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本次造船
资产出租事项的议案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1、在当前船舶市场周期性震荡调整背景下,为提高公司相关资产的使用效
率和盈利能力,广船扬州通过暂时性的将相关造船资产对外出租使用,可以弥补
摊销成本,并保持相关造船资产正常运转。
2、本次造船资产出租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
议双方在充分考虑出租方周边相关造船资产租赁价格、出租方相关资产折旧状
况、船舶行业当前现状以及出租方的合理成本与合理利润后确定租赁价格。
3、该租赁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4、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联董事应对
该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资产租赁协议交易事项及相关安排。
宋德金、朱名有、王翼初、闵卫国
201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