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向
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出租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我们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广船国际扬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扬州”)拟将相关造船资产出租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
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
的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于2015年4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并成立广船扬州,原本是用于转移公
司另一下属全资子公司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广船国际”)荔湾厂区的灵便
型油船产能。鉴于2015年及未来两年船舶市场走势情况,灵便型油船成交大幅下
滑,同时根据广州市“退二进三”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广船国际可以在未
来二至三年通过合理安排生产进度,承担上述产品的产能,造船产能暂时不需转
移至广船扬州。因此,在当前船舶市场周期性震荡调整背景下,暂时性的将广船
扬州相关造船资产对外出租使用,可以弥补摊销成本,更好地提高公司相关资产
的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2、本次造船资产出租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
赁价格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出租方周边相关造船资产租赁价格、出租方相关资产折
旧状况、船舶行业当前现状以及出租方的合理成本与合理利润,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中船澄西同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造船资产
出租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董事会审
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按
规定予以回避。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广船扬州资产租赁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宋德金、朱名有、王翼初、闵卫国
201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