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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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与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泊尔集团”)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因公司经营需要并进一步厘清与苏泊尔集团商标权归属,公司与苏泊尔集团签署商标转
让协议,本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未来业务,加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商标转让交易标的经
由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转让定价基于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与苏泊尔集团协商确
定,定价公允。
苏泊尔集团现持有公司股份 55,966,1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4%,系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故本次公司与苏泊尔集团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议
案时,关联董事苏显泽先生、苏艳女士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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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王宝庆 Wang Baoqing
Frederic BERAHA
Xiaoqing PELLEMELE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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