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2 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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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公司”)于2015

年12月21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成晓华先生提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

证监局对成晓华涉嫌违法减持朗科科技股份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成晓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成晓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成晓华作为持有朗科科技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于2014年12月30日、

2015年4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朗科科技股票200万股、680万股,合

计减持880万股,减持比例达到朗科科技已发行股份的6.59%,成晓华先生在减持

朗科科技股票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卖公司股票。成晓华先生减持朗科科技股票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212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4664

万元。

当事人成晓华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对其罚款金额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两次减持前均披露了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在减持计划内进行且都

予以了公告;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内容的理解有误,导致

了超比例减持;减持系为了公司长远发展及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主观恶

意、未对公众造成错误诱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等。

深圳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成晓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减轻处罚的理由。

成晓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朗科科技股份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

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制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

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

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

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成晓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1、责令成晓华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

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成晓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3、对成晓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内减持行

为处以28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成晓华先生表示接受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

讼,并公开致歉及在规定时间缴纳罚款。

成晓华先生就此事项委托公司发布其致所有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致歉函》。

成晓华先生诚恳地向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致歉,今后将以此为戒,加强对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

局提出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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