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1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
高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
年12月21日下午14:00在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
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1日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7,747,22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48.3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157,747,2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 代
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12,161,00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3.73 %。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王跃林先生出差,会议由副董事长王
有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
事务所律师人员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的《公司章程》(2015 年 12 月)、《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157,747,2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1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157,747,2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1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跃林、王有治、郭斌、杨丽玫、王有华已经就本议
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修订)公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21,991,6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枢玙律师、王瑞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