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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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相关问题的

的专项法律意见

致: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或“金安国纪”)的委托,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本次重组预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专项

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金安国纪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发

表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2015 年 6 月 18 日,普创天信子公司乾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润技

术”)与李志武签署《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约

定乾润技术将两项软件著作权及两项专利所有权转让给李志武,目前上述转让

尚在办理过程中。请补充披露上述转让是否会对普创天信的经营业绩、技术能

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转让过程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请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

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关于软件著作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6 月 18 日,乾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润技术”)与李志武

签署了两份《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乾润技术将 ARCCRA AT 命令系统软

件 V1.0(登记号:2014SR123291)和 ARCCRA 物料管理系统 V1.0(登记号:

2014SR123235)两项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给李志武。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

件登记部出具的《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上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申请文件均已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受理号分别为:

2015R11S252809 和 2015R11S252811。目前,该等转让尚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

件登记部的审核过程中。

2015 年 6 月 18 日,乾润技术与李志武签署了四份《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约定乾润技术将平板电脑(P3)的专利申请权(申请号:201430543800.9)、手

机(A930)的专利申请权(申请号:201430543623.4)、一种手机和对讲机功能

相结合的装置的专利申请权(申请号:201410591159.5)和一种功能终端与智能

终端数据交互装置的专利申请权(申请号:201410810295.9)无偿转让给李志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电子申请回执》,上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申请文件

均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案件编号分别为:50742322,

50742323,50742325,50742326。目前,该等转让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过

程中。

根据乾润技术以及李志武的书面确认,上述转让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

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2、 关于对普创天信的经营业绩、技术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乾润技术的确认,乾润技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使用上述转让的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申请权,亦不存在将该等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申请权许可给他人

使用的情形。根据乾润技术与李志武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签订的协议,乾润技术

将 ARCCRA AT 命令系统软件 V1.0(登记号:2014SR123291)、ARCCRA 物料

管理系统 V1.0(登记号:2014SR123235)两项软件著作权及一种功能终端与智

能终端数据交互装置的专利申请权(申请号:201410810295.9)转让给李志武之

后可永久免费使用该等软件著作权及专利。

同时,根据普创天信的确认,普创天信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亦未使用上述

转让的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申请权。

因此,该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并不会对普创天信的经营业绩、技术能力产生重

大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乾润技术与李志武已就上述软件著作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

让签署转让协议,且上述转让申请已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和国家知识

产权局受理,交易双方亦确认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且普创天信和乾润技术在实

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使用上述转让的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申请权,因此,该等知

识产权的转让不存在法律纠纷,不会对普创天信的经营业绩、技术能力产生重大

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徐 萍

_______________

徐 莹

_______________

汪丹丹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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