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黄如良等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为公司调动社会资本
与专业投资团队寻找、筛选优质的消防行业并购标的,降低前期并购风险,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出资 1,400 万元与关联方黄如良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独立董事签名:
陈金龙 陈元顺 徐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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