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2013 年12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
施。2014 年5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上市公司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此对公司及其股
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
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五)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
该等议案。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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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承诺人: 张熙成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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