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5-088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1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2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5:00至2015年12月21日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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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国熙先生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100,602,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543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00,53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49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50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086,56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2257%。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6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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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8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两家分公司、一家子公司的分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5,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5,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省物资总公司因涉及关联交
易而回避本项议案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楼永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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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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