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5-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上海二中院”)做出(2015)沪二中民四终字第 1201 号、1202 号
关于撤销权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2 年上海分公司因与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买
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 年 2 月江苏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经法院主持调
解,公司与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上海月洋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披露的 2013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
《2012 年度报告》、2013 年 8 月 10 日披露的《2013 年半年度报告》。
(二)撤销权诉讼情况
2013 年,公司已取得钢材处置款 2434.37 万元,尚有部分偿还
垫款金额未追回。2014 年,在法院后续执行过程中,公司上海分公
司发现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全部股权以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第三方,且未实际收取对价,为保护公司利益,上海分
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判决
驳回我公司诉讼请求。在上诉期内,我公司提出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
《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2014 年度报告》、
2015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二、撤销权上诉判决情况
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四终字第 1201 号、1202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代位权诉讼情况
2015 年,我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代位权诉讼事项提起
再审,目前,正在立案审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2012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撤销权诉讼的判决预
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新的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案件
为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根据代位权诉讼再审结果提起撤销权诉讼
再审之权利。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律师沟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降低损
失,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该诉讼事项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四终字第 1201 号、1202 号民事判决
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