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圣阳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圣阳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
进行了再次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
2、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除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外,
激励对象中无实际控制人中的其他成员,无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
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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