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关于签署《关于增资南京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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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5-64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关于增资南京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

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2015 年 12 月 18 日,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丙方”)、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北置业”或“甲方”)与南京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鑫和公司”或“乙方”)及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钢集团”或“丁方”)签署了《关于增资南京鑫磊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就甲方对乙方全资子公司南京鑫磊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实施增资,以实现持有鑫磊公

司 55%的股权事宜达成合作意向。

2、本框架协议涉及的投资事项标的物尚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

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并需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交易的审批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

3、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仅旨在阐述各方的意向和目前达成的初

步共识,最终能否签署可能交易的正式协议尚具有不确定性,待各方

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再协商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正式协议的签订尚存

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1

根据各方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中北置业、鑫和公司及南钢集团

签署了《关于增资南京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中北

置业拟对鑫磊公司增资,以持有其 55%的股权。

2、本框架协议涉及的投资事项标的物尚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

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并需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交易的审批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南京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 2012 年 04 月 19 日

2、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508 号

4、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日用百货、建筑

材料、装饰材料销售;装饰工程;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产权关系图: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0%

南京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

南京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

(二)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 1993 年 12 月 03 日

2、注册资本:107,362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4、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5、经营范围: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

耐火材料制品、普通机械制造;炼钢技术咨询、推广服务;项目投资

管理服务;冶金原材料、五金交电、橡胶制品、木材、日用百货销售;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提供劳务服务;保洁服务;停车服务(限经批

准的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住宿、制售中餐、

美容美发服务、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上项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

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产权关系图:

南京钢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新型工业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1% 49%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南京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16 日

2、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507 号

4、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

营);物业管理;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装饰工程;

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3

活动)

6、产权关系图: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0%

南京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

南京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

南京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实施增资后,中北置业将持有鑫磊公司

55%股权,鑫和公司持有鑫磊公司 45%股权。

7、鑫磊公司拥有南京市鼓楼区 2013G65 地块的开发权,项目简

况如下:

地块编号 NO.2013G65

容积率 1.0<R≤2.55

规划面积 20661.24 平方米

公告发布时间 2013-8-30

成交时间 2013-10-16

竞得人 南京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至热河南路,南至淮滨路,西至二板桥,北至热河南路 308 号住

地块位置

宅小区。

用地性质 商住混合用地

实际出让面积 16164.86 平方米

挂牌起始价 37000 万元

成交总额 57000 万元

公告编号 (2013 年第 16 号)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4

(一)增资及作价

1、甲方拟通过对鑫磊公司增资的方式持有鑫磊公司 55%的股权;

2、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增资协议之日起七日内缴付增资款,

增资完成后,鑫磊公司先行用增资款全额归还原向乙方及其关联方借

入的借款。鑫磊公司原向乙方及其关联方借入的借款本息的剩余部分,

其中的 55%的部分由中北方(公司与中北置业合称“中北方”)在增

资完成之日起七日内借予鑫磊公司,并由鑫磊公司偿还乙方及其关联

方。

3、中北方向鑫磊公司提供的借款按照与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鑫

磊公司的借款相同的借款利率计算。

4、鑫磊公司的价值根据鑫磊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并考虑

评估基准日至增资完成日之间的期间损益作为确定对鑫磊公司增资

的作价依据,应考虑取得 2013G65 土地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成本、

周边土地的市场价格,甲方取得股权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实

际成本等因素,根据经南京市国资部门备案后的审计、评估结果确定。

乙方及其关联方对鑫磊公司的借款利息应当在增资完成日前在

鑫磊公司帐面反映。

(二)鑫磊公司的治理

中北方持有鑫磊公司 55%股权以后,鑫磊公司治理结构如下:

1、股东会

鑫磊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的所有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如

下特别约定事项应该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

过:

(1)鑫磊公司章程的修改;

5

(2)鑫磊公司的增资、减资、分立、合并、中止、解散、清算、

股权结构调整或变更公司形式;

(3)鑫磊公司设立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投

资;

(4)鑫磊公司现有股东出售、转让、质押其持有的鑫磊公司股

权;

(5)对鑫磊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但为客户购房提供按揭担保除外,由

总经理审批通过);

(7)高于 500 万元的重大资产转让(但作为鑫磊公司主营业务

的商品房买卖除外)。

2、董事会

鑫磊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 3 名董事,

乙方提名 2 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

任,董事长是鑫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鑫磊公司董事会的所有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但下述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制订鑫磊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2)制订鑫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停业、重组、改

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鑫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鑫磊公司股东间事先书面同

意的股东借款以及年度经营计划中已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

(4)决定公司向股东或其他任意第三方提供借款。

6

3、鑫磊公司经营管理

鑫磊公司由中北方进行管理。总经理由中北方提名,财务总监由

乙方提名,并经鑫磊公司董事会任命产生。

中北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向鑫磊公

司派驻财务、稽核、工程、前期、销售等管理团队,相关人工成本及

费用由鑫磊公司承担。

4、鑫磊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由甲方和乙方各提名一

名监事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

5、甲乙双方同意,中北方持有鑫磊公司 55%股权以后,鑫磊公

司章程的修改应当包含本条约定的内容。

(三)项目开发问题

1、因 2013G65 项目一侧距离已有居民楼较近,鑫磊公司涉及开

发时相关居民协调事宜由乙方牵头,中北方参与。涉及相关费用由鑫

磊公司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北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与乙方关

于鑫磊公司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按照中北方要求的期限和价格收

购甲方持有鑫磊公司的全部股权、全额受让中北方对鑫磊公司债权。

(1)鑫磊公司在 2013G65 项目末次规划公示之日起三个月,因

上述居民原因,鑫磊公司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鑫磊公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后三个月,居民因

阳光权原因造成无法施工或施工过程中连续停工三个月或 2013G65

项目规划调整造成项目开发条件实质性变化的;

(3)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四条中所做保证,给中北方造成或

有实质性证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7

3、针对本条第二款,丁方附有连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上述

约定履约时,相关义务由丁方负责履行。

(四)实施路径

1、鉴于甲方、乙方股东均有国资和上市公司背景,应充分考虑

相关程序,并积极协调和履行相应的程序。

(1)委托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鑫磊公司进行审计、

评估,审计、评估结果以经国资部门备案后的金额为准。

(2)协议各方依据经国资备案后的评估价值履行董事会、股东

会的审批程序。

(3)相关各方及鑫磊公司分别签订实施本协议所需的相关法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增资补充协议、借款协议、鑫磊公

司新的公司章程。

2、由甲方、乙方履行完上述程序后 7 日内,根据增资协议的约

定由中北方对鑫磊公司进行增资,以由甲方持有鑫磊公司 55%的股权。

鑫磊公司负责工商变更事宜,甲方、乙方负责积极配合。

3、增资工商变更完成后,鑫磊公司用甲方增资款全额先行归还

原向乙方及其关联方借入的借款。鑫磊公司原向乙方及其关联方借入

的借款的剩余部分,其中的 55%的部分由中北方在增资工商变更完成

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借予鑫磊公司,并由鑫磊公司偿还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前述鑫磊公司借款的具体借款金额依审计、评估

确认的鑫磊公司向乙方借款金额确定。

4、鑫磊公司按上述金额偿还乙方借款后,如有项目建设等资金

需要,由鑫磊公司通过银行开发贷融资,或由甲方、乙方按照持有的

股权比例以股东借款等方式向鑫磊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借款利率为

8

8%/年。

5、此次对于鑫磊公司的审计、评估费用由鑫磊公司承担。

(五)违约及赔偿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履

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明确表

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承诺或陈述保证

事项,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致或支付的全部损失、债务、

税费、损害赔偿、判决、和解及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开支(合

称“损失”)。

2、如任一方未能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及/或借款的投

入义务及/或其它付款义务超过十天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自守约方发出的解除本协议通知到达违约方之日起解除。除此

以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差额部分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六)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双方

再根据本协议另行签订增资协议、借款协议等,增资协议、借款协议

需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履行完各自需要履行的董事会、股东会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2、如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前本协议各方无法就增资协议、借款

协议、鑫磊公司新的公司章程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的,本协议自

动终止。因本协议自动终止产生的费用与损失由中北方、乙方分别自

行承担。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9

本框架协议的签署,旨在商品房开发领域中由合作双方充分发挥

各自的资源、技能和经验方面的优势,为 2013G65 项目的推进提供充

分的支持,提高和巩固行业地位,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本框架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由于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公司尚无法预测此次合作

对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增资南京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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