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1 12:11:5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5-06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07 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000 万股新股。本次发行实

际发行数量为 5,934.7181 万股,发行对象为 4 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11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9.91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2,709,347.18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7,290,652.7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5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104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募集

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对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中的

45,000 万元对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格泰”)进行增资,全部计入

注册资本且全部用于瑞吉格泰“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建设。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瑞吉格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

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瑞吉格泰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已在专户银行下

属镇江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2500079146,

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或活期存款方式存放。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4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瑞吉格泰“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存单不得质押。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瑞吉格泰与专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瑞吉格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瑞吉格泰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

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强、文毅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

瑞吉格泰专户的交易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以上所需资料,瑞吉格泰

要全力配合东吴证券开展工作。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瑞吉格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单位

介绍信;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瑞吉格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瑞吉格泰、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方式送达东吴证券保荐代表人李强。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瑞吉格泰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的,瑞吉格泰和专户银行应及时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瑞吉格泰、专户银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瑞吉格泰、专户银行、东吴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电热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