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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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锦律非(证)字第 077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达实智能”)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

律师对有关实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

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验资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

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验资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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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达实智能部分或全部在达实智能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报告及其他资料中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达实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简称,如无特别说明,与本所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其

他法律意见书一致。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达实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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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5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7

五、结论性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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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5 月 4 日,达实智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逐项审

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相关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2015 年 5 月 21 日,达实智能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

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3、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房志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471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867,932 股新股,该批复

自核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达实智能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必需的批

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深圳达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96 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人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440301102717424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及《深圳达实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

房志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471 号),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867,932 股新股。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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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 根据广发证券提供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发证券具

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的资格以及承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

格。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及发行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达实智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5 月 5 日。

发行价格为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的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的 90%,即 26.18 元/股。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2 股的 2014 年股利分配方

案,并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进行了除权除息。据此,本次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

由 26.18 元/股调整为 11.86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根据达实智能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 24,749.373 万元,不超过本次

交易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为: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则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 20,867,932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发行价格调整,在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

变的情况下,发行股份数量也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4 日,公司与刘磅、程朋胜、苏俊锋、吕枫、林雨斌、黄天朗

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配套融资认购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此之后按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在由公司及配套融资发行对象签署之后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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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公司董事会依法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公司股东大会依法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

3、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获中国证监会核

准。

具体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情况如下:

配套资金发行对象 公司职务 发行股份数量(股)

刘 磅 董事长、总经理 14,245,677

程朋胜 董事、副总经理 1,545,193

苏俊锋 副总经理 1,324,451

吕 枫 副总经理 1,324,451

林雨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324,451

黄天朗 财务总监 1,103,709

合计 20,867,932

(二)缴款及验资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深圳

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天健验[2015] 7-153 号),

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

项。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5]第 1142 号),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止,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47,493,673.52 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5,805,206.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1,688,467.4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0,867,932.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

民币 210,820,535.40 元。

(三)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等符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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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前述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共有 6 名发行对象,均为自然人,即

刘磅、程朋胜、苏俊锋、吕枫、林雨斌、黄天朗。其中刘磅系达实智能的实际控

制人,其余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情况介绍如下:

(1)刘磅的基本情况

刘磅,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010419631004****。

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村西区***。

(2)程朋胜的基本情况

程朋胜,中国国籍,34050319640406****,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

路***。

(3)苏俊锋的基本情况

苏俊锋,中国国籍,45223119710611****,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

大道***。

(4)吕枫的基本情况

吕枫,中国国籍,12010419680124****,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侨

城东街***。

(5)林雨斌的基本情况

林雨斌,中国国籍,46003619760626****,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

一道***号。

(6)黄天朗的基本情况

黄天朗,中国国籍,44082419701023****,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

路***。

经核查,上述发行对象均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

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对象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

系。

根据认购对象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认购对象的最终认购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合法途径筹资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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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品,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募集资

金金额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达实智能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达实智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

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均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对象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对象的最终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合法途径筹资的资

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七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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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乔文湘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夏瑜杰

2015 年 12 月 15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厦门 青岛 天津 济南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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