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关于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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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漳泽电力 公告编号:2015 临─082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和证监会2015年并购重组

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证监会上市部成立检查组于2015年8月3日

—1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5年11月23日下达了《关

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监管关注函》(晋

证监函[2015]46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对

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成立了由董事长任

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和责任主体的落

实。针对《关注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逐项逐条对照检

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现就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承诺履行方面

(一)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及下属公司发电项目(大唐

热电二期“上大压小”扩建项目除外)培育未经漳泽电力股东

大会授权,且未履行重组时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构成了同业竞争和潜在同业竞争。

截至目前,同煤集团投资在建火力发电项目有三个:2015

年6月17日设立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阳高

热电2×350MW超临界循环硫化床直接空冷供热发电项目;2015

年6月19日设立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朔南

热电2×350MW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项目;2015年8月4日设立同

煤大唐塔山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塔山二期2×660MW

超临界直接空冷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同煤集团旗下分公司新能

源公司代表同煤集团管理大同煤矿集团塔山光伏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塔山光伏),目前塔山光伏旗下有三个光伏项

目:塔山20MWp光伏发电项目;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

伏示范基地100MWp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同煤集团东金潘园区

1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上述发电项目“路条”取得日期均在公司重组完成后,且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由同煤集团代为培育。其中,塔山光伏

旗下塔山20MWp光伏发电项目和漳泽电力构成同业竞争,其他发

电项目和漳泽电力构成了潜在同业竞争。同时,同煤集团也未

明确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和期限。

以上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和《关

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

易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同煤集团及其子公司依托自身的产业优势、地

域优势,积极争取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和低热值煤

发电政策,代漳泽电力培育塔山二期2×660MW发电项目、朔南2

×350MW热电项目、阳高2×350MW热电项目、同煤集团东金潘园

区1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大同采煤沉陷区100MWp光伏发电

项目(履行漳泽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火电、

光伏发电项目待竣工投产发电并手续完备后两年内注入漳泽电

力。鉴于塔山20MWp光伏发电项目尚未全部投产发电和完成竣工

决算,待竣工投产发电并手续完备后两年内注入漳泽电力。

整改时间:以上内容在2016年1月底前整改完成。

整改负责人:刘文彦

整改负责部门:同煤集团电力产业部、企划部。

责任单位:阳高热电、朔南热电、塔电二期、塔山光伏、

采煤沉陷区光伏发电、东金潘园区光伏发电。

(二)同煤集团未履行重组漳泽电力时关于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承诺,漳泽电力存在人员、机构、财务、业务不

独立情形。

1.漳泽电力重组后纳入同煤集团一体化管理,漳泽电力本

部及所属单位的机构增加、撤并及人员编制由同煤集团编制委

员会审核批准,中层领导由同煤集团主导和公司联合考察,公

司无直接的干部人事任免权。同煤集团未严格履行重组漳泽电

力时“保证漳泽电力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

使职权”和“保证漳泽电力人事与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承诺,

致使漳泽电力存在人员和机构不独立情形。

情况说明:同煤集团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运行。对漳泽电力公司

的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审核备案没有违背其人员机构独立性;同

煤集团对漳泽电力有关人事任命采取参与考察、审核把关的方

式,并没有直接任免,而是由漳泽电力公司党委会、董事会、

党政联席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任免的。

整改时间:2016年1月底前。

整改负责人:周刚 张春林 张薛亮

责任部门:同煤集团组织部、人事部和漳泽电力组织人事

部门。

2.漳泽电力财务负责人赵文阳同时担任同煤集团全资子公

司同煤电力能源总会计师,漳泽电力财务部部长任贵明同时担

任同煤电力能源财务部部长;自2014年10月8日同煤集团将漳泽

电力在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归集率纳入经营考核范围。同

煤集团未严格履行重组漳泽电力时“保证漳泽电力的财务人员

不在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

职”和“保证漳泽电力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干预漳泽电

力的资金使用”承诺,致使漳泽电力存在财务不独立情形。

情况说明:同煤财务公司作为法定的金融机构,与漳泽电

力业务往来按照《金融服务协议》进行,资金归集率仅是对《金

融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不影响漳泽电力财务

决策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整改措施:鉴于漳泽电力财务总监空缺的实际情况,在漳

泽电力财务总监人选确定并到位之前,暂由漳泽电力副总会计

师刘畅代理负责,赵文阳不再代理漳泽电力财务负责人职责。

同煤电力能源财务业务由其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赵建德代

理负责,任贵明不再代理同煤电力能源财务部部长职责。

整改时间:2016 年 1 月底前。

整改负责人:周刚 张春林 张薛亮

责任部门:同煤集团组织部、人事部和漳泽电力组织人事

部门。

3.漳泽电力对外投资前均需向同煤集团报告请示。同煤集

团未严格履行重组漳泽电力时“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

力之外,不对漳泽电力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承诺,致使漳泽

电力存在业务不独立情形。

情况说明:漳泽电力对外投资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根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14〕44号)和《山西省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6〕7

号)规定,对外投资属于股东会决策事项。同煤集团作为漳泽

电力控股股东,审核漳泽电力对外投资属于履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的审批程序。对漳泽电力对外投资事项通过上市公司“三

会”决策程序履行股东权力。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

(一)重组完成后,部分关联方债务未及时清理,形成关

联方资金占用。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应收账款——大同煤矿集

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济热电)”1112.77万元。目

前该笔资金尚未收回,形成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应收账款——永济热电

922.75万元”。目前该笔资金尚未收回,形成关联方经营性资

金占用。

3.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燃料公司“其他

应收款——永济热电275.11万元”。目前该笔资金尚未收回,

形成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

4.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程公司“其他

应收款——大同煤矿集团巴公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公发

电)117.48万元”。该笔应收账款系巴公发电尚未归还欠款,

长期挂账,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燃料公司对永济热电应

收账款1112.77万元主要包括2008年—2010年煤款815.39万元、

2006年—2007年油款215.94万元、2005—2007年交易服务费

81.44万元;工程公司对永济热电应收账款922.75万元是2012

年—2013年工程公司与永济热电发生的机组维修服务费;燃料

公司对永济热电的其他应收款275.11万元是2010年燃料公司为

永济热电采购煤款和铁路运费而形成的;工程公司对巴公发电

的其他应收款117.48万元是2007年工程公司为巴公发电提供维

修服务所形成的欠款。

以上四笔关联方债务均是漳泽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的,

当时的永济热电、巴公发电、工程公司、燃料公司都是漳泽电

力原控股股东——中电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2012年,同煤集团与中电投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

永济热电、巴公发电、娘子关发电、工程公司、燃料公司的股

权于2013年变更为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同煤电力能源公司

持有。而漳泽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同煤集团为了切实履

行和解决“规避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同煤电力

能源公司将其持有的工程公司、燃料公司股权于2014年转让给

了漳泽电力。至此,工程公司、燃料公司变更为漳泽电力的全

资子公司。前述历史形成的资金往来关系,随之就构成了关联

方债务。

整改措施:以上四项拖欠款合计2428.11万元,清理

整改时间:已完成。

整改负责人:同煤电力能源公司总会计师。

责任单位:漳泽电力财务部、燃料公司、永济热电、工程

公司、巴公发电。

(二)部分子公司代关联方垫付费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

用。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塔山发电“其他应收款——塔山

二期2278.59万元”,该笔款项系塔山发电代塔山二期支付的前

期筹建费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该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塔山二期是塔山发电的

扩建项目,前期手续均由塔山发电代为办理,之后同煤集团成

立项目公司负责塔山二期的建设,前期发生的费用应由同煤集

团承接,公司已数次向塔山二期项目公司催缴欠款,目前正在

对费用进行审计、确认。

整改措施:上述塔山发电代塔山二期支付的前期筹建费用,

该笔款项定于 2015 年 12 月底前归还。

整改时间:2015年12月底。

整改负责人:塔山发电公司总会计师。

责任部门:塔山二期项目、塔山发电厂。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大唐热电“其他应收款——大同

煤矿集团同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热电)214.51万元”,

该款项系大唐热电代同达热电支付的前期筹建费用(含员工工

资等),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该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同达热电原为大唐热电

二期项目,前期手续均由大唐热电代为办理,之后同煤集团成

立项目公司——同达热电负责大唐二期项目的投资建设,前期

发生的筹建费用应由同达热电承接。

整改措施:大唐热电代同达热电支付的前期筹建费用

214.51万元,已于2015年3月归还,整改完毕。

3.截至2014年12月31日,山西漳电同兴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同兴发电)“其他应收款——大同煤矿集团娘子关发电

公司(以下简称娘子关发电)2767.09万元”,该项款项系同兴

发电公司代娘子关留守人员支付的日常开支经费,构成关联方

非经营占用。

该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同兴发电目前投资建设

的2*660MW火电项目,是借助于原关停的娘子关电厂“上大压小”

异地建设的项目。娘子关电厂机组关停后,部分留守人员没有

及时分流到同兴发电,造成其发生的日常开支经费在同兴发电

挂账。

整改措施:上述同兴发电公司代娘子关留守人员支付的日

常开支经费,清理。

整改时间:已完成。

整改负责人:同煤电力能源公司总会计师。

责任部门:漳泽电力财务部、同兴发电公司、娘子关发电

公司。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披露

不完整、不准确。

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汇总表中未含公司2014年年报附注中披露的三笔关联方资金拆

借以及关联方中电华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华益实业集团

长治漳电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轩岗六亩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运

输分公司、塔山二期项目筹备处、娘子关发电、山西海姿焦化

有限公司、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大唐热电“其他应收款——同达热

电214.51万元”,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但在公司2014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为经营性占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工程公司“其他应收款——巴公发电

117.48万元”,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但在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为经营性占用。

以上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

定。

整改措施:针对该问题,公司联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再次进行了梳理和认真分析,切实查找

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公司将严格把控问题的实质和根源,在以

后年度报告披露中,坚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及时、准

确、完整地反映和披露关联方占用情况及经济事项。

整改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二)公司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未按

规定披露。

1.同华发电2013年12月16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漳泽

电力提供委托贷款5亿元;同华发电2014年1月21日通过同煤集

团财务公司向漳泽电力提供委托贷款3亿元;漳泽电力2014年10

月27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蒲洲热电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

1亿元;大唐热电2014年11月13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关联

方同达热电拆入4000万元。上述四笔委托贷款均通过同煤集团

财务公司完成,构成关联交易,且均达到信息披露义务,但上

述四笔委托贷款业务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前两笔委

托贷款业务应提交而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情况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10.2.4、10.2.5相关规定。

2.大唐热电2014年11月13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关联

方同达热电拆入4000万元,未在2014年年报附注——关联方资

金拆借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

十二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上述问题,有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

财务资助,也有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虽然

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但都是通过关联方同煤集团财

务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今后,公司要严格把

控内控决策程序,明确财务部负责资金筹措、资本部负责“三

会”决策流程、办公室用印把控等环节,做到及时沟通和有效

衔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对照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完整地编报年度报告附注。

整改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三)未按规定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以及未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不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第十

四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的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对同煤集团

财务公司进行一次风险持续评估,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披露《关于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根据

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做好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工作。

整改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

整改时间:持续。

四、内控方面

(一)公司部分对外担保存在先签署担保协议后履行决策

程序和应履行而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情形。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活动中存在先登记成立公司(变更登记)后履行审批程序情

形。

1.部分对外担保存在先签署担保协议后履行决策程序的情

形。(1)2014年3月27日公司为其子公司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临汾热电)售后回租业务提供2.5亿元代偿担保,

该代偿协议签署日期早于股东大会审议日期。(2)2015年4月

29日公司为其子公司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

洲热电)售后回租业务申请开立5.5亿元融资性保函,该笔保函

签署日期早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日期。以上情况不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

2.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均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

相关规定。

3.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轩岗煤电)按照74:26的比例投资建设同华二期项目并设立项目

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此次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在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前,同华二期项目公司——同兴

发电已于2014年3月20日完成工商登记,登记日期早于公司2014

年3月27日董事会审议批准日和2014年5月21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日。

4.公司以现金出资510万元与山西国源煤层气综合利用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山西漳电国源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漳电国源)。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此次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之前,漳电国源已于2014年5月5日完成工商登记,

登记日期早于2014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日。

5.公司全资子公司漳电新能源出资110万元收购山西威尔

玛鑫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玛鑫发)100%股权。

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此次对外投资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前,威尔玛

鑫发已于2015年5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登记日期早于公司

2015年5月29日董事会审议批准日。

以上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和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一是修订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针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公司组织开展了“查找内控缺陷,完善内控程序”的

专项活动。公司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了管理工作

流程,重点对对外投资、担保、委贷等事项,出台了《风险评

价管控管理办法》,印章使用增加了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流程,

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依法合规。二是关口前移,防患未然。认

真分析了委托贷款、担保事项存在的不合规原因,主要是时间

和流程的把控有漏洞。对此,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子公

司根据贷款到期时间、融资计划、需母公司担保情况,提前3

个月时间向公司报告,提早安排并履行上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上述情

形的再次发生。

整改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分管对外投资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办公室、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

管理部、新能源管理部、审计内控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未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在使用环节未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资金用度计划表未就募集资金专项用途作单独用度计划。

不符合《漳泽电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全部用于

补充营运资金,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未就募集资金专项用途作

单独用度计划。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漳泽电力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在收到资金使用单位的

具体用度计划,并履行签字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资金拨付。

整改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审计内控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三)公司在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年末存款余额超过存款

余额每日最高限额。

公司披露的《漳泽电力2014年度在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显示,漳泽电力在同煤集团

财务公司的年末存款余额为22.99亿元,超过漳泽电力和同煤集

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

限额20亿元。

整改措施:鉴于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已履行了

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将在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由原来的每日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20亿元增加到30亿元。

整改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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