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漳泽电力 公告编号:2015 临─082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和证监会2015年并购重组
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证监会上市部成立检查组于2015年8月3日
—1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5年11月23日下达了《关
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监管关注函》(晋
证监函[2015]46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对
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成立了由董事长任
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和责任主体的落
实。针对《关注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逐项逐条对照检
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现就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承诺履行方面
(一)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及下属公司发电项目(大唐
热电二期“上大压小”扩建项目除外)培育未经漳泽电力股东
大会授权,且未履行重组时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构成了同业竞争和潜在同业竞争。
截至目前,同煤集团投资在建火力发电项目有三个:2015
年6月17日设立大同煤矿集团阳高热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阳高
热电2×350MW超临界循环硫化床直接空冷供热发电项目;2015
年6月19日设立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朔南
热电2×350MW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项目;2015年8月4日设立同
煤大唐塔山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塔山二期2×660MW
超临界直接空冷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同煤集团旗下分公司新能
源公司代表同煤集团管理大同煤矿集团塔山光伏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塔山光伏),目前塔山光伏旗下有三个光伏项
目:塔山20MWp光伏发电项目;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
伏示范基地100MWp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同煤集团东金潘园区
1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上述发电项目“路条”取得日期均在公司重组完成后,且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由同煤集团代为培育。其中,塔山光伏
旗下塔山20MWp光伏发电项目和漳泽电力构成同业竞争,其他发
电项目和漳泽电力构成了潜在同业竞争。同时,同煤集团也未
明确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和期限。
以上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和《关
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
易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同煤集团及其子公司依托自身的产业优势、地
域优势,积极争取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和低热值煤
发电政策,代漳泽电力培育塔山二期2×660MW发电项目、朔南2
×350MW热电项目、阳高2×350MW热电项目、同煤集团东金潘园
区1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大同采煤沉陷区100MWp光伏发电
项目(履行漳泽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火电、
光伏发电项目待竣工投产发电并手续完备后两年内注入漳泽电
力。鉴于塔山20MWp光伏发电项目尚未全部投产发电和完成竣工
决算,待竣工投产发电并手续完备后两年内注入漳泽电力。
整改时间:以上内容在2016年1月底前整改完成。
整改负责人:刘文彦
整改负责部门:同煤集团电力产业部、企划部。
责任单位:阳高热电、朔南热电、塔电二期、塔山光伏、
采煤沉陷区光伏发电、东金潘园区光伏发电。
(二)同煤集团未履行重组漳泽电力时关于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承诺,漳泽电力存在人员、机构、财务、业务不
独立情形。
1.漳泽电力重组后纳入同煤集团一体化管理,漳泽电力本
部及所属单位的机构增加、撤并及人员编制由同煤集团编制委
员会审核批准,中层领导由同煤集团主导和公司联合考察,公
司无直接的干部人事任免权。同煤集团未严格履行重组漳泽电
力时“保证漳泽电力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
使职权”和“保证漳泽电力人事与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承诺,
致使漳泽电力存在人员和机构不独立情形。
情况说明:同煤集团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运行。对漳泽电力公司
的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审核备案没有违背其人员机构独立性;同
煤集团对漳泽电力有关人事任命采取参与考察、审核把关的方
式,并没有直接任免,而是由漳泽电力公司党委会、董事会、
党政联席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任免的。
整改时间:2016年1月底前。
整改负责人:周刚 张春林 张薛亮
责任部门:同煤集团组织部、人事部和漳泽电力组织人事
部门。
2.漳泽电力财务负责人赵文阳同时担任同煤集团全资子公
司同煤电力能源总会计师,漳泽电力财务部部长任贵明同时担
任同煤电力能源财务部部长;自2014年10月8日同煤集团将漳泽
电力在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归集率纳入经营考核范围。同
煤集团未严格履行重组漳泽电力时“保证漳泽电力的财务人员
不在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
职”和“保证漳泽电力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干预漳泽电
力的资金使用”承诺,致使漳泽电力存在财务不独立情形。
情况说明:同煤财务公司作为法定的金融机构,与漳泽电
力业务往来按照《金融服务协议》进行,资金归集率仅是对《金
融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不影响漳泽电力财务
决策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整改措施:鉴于漳泽电力财务总监空缺的实际情况,在漳
泽电力财务总监人选确定并到位之前,暂由漳泽电力副总会计
师刘畅代理负责,赵文阳不再代理漳泽电力财务负责人职责。
同煤电力能源财务业务由其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赵建德代
理负责,任贵明不再代理同煤电力能源财务部部长职责。
整改时间:2016 年 1 月底前。
整改负责人:周刚 张春林 张薛亮
责任部门:同煤集团组织部、人事部和漳泽电力组织人事
部门。
3.漳泽电力对外投资前均需向同煤集团报告请示。同煤集
团未严格履行重组漳泽电力时“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
力之外,不对漳泽电力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承诺,致使漳泽
电力存在业务不独立情形。
情况说明:漳泽电力对外投资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根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14〕44号)和《山西省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6〕7
号)规定,对外投资属于股东会决策事项。同煤集团作为漳泽
电力控股股东,审核漳泽电力对外投资属于履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的审批程序。对漳泽电力对外投资事项通过上市公司“三
会”决策程序履行股东权力。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
(一)重组完成后,部分关联方债务未及时清理,形成关
联方资金占用。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应收账款——大同煤矿集
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济热电)”1112.77万元。目
前该笔资金尚未收回,形成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应收账款——永济热电
922.75万元”。目前该笔资金尚未收回,形成关联方经营性资
金占用。
3.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燃料公司“其他
应收款——永济热电275.11万元”。目前该笔资金尚未收回,
形成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
4.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程公司“其他
应收款——大同煤矿集团巴公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公发
电)117.48万元”。该笔应收账款系巴公发电尚未归还欠款,
长期挂账,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燃料公司对永济热电应
收账款1112.77万元主要包括2008年—2010年煤款815.39万元、
2006年—2007年油款215.94万元、2005—2007年交易服务费
81.44万元;工程公司对永济热电应收账款922.75万元是2012
年—2013年工程公司与永济热电发生的机组维修服务费;燃料
公司对永济热电的其他应收款275.11万元是2010年燃料公司为
永济热电采购煤款和铁路运费而形成的;工程公司对巴公发电
的其他应收款117.48万元是2007年工程公司为巴公发电提供维
修服务所形成的欠款。
以上四笔关联方债务均是漳泽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的,
当时的永济热电、巴公发电、工程公司、燃料公司都是漳泽电
力原控股股东——中电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2012年,同煤集团与中电投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
永济热电、巴公发电、娘子关发电、工程公司、燃料公司的股
权于2013年变更为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同煤电力能源公司
持有。而漳泽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同煤集团为了切实履
行和解决“规避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同煤电力
能源公司将其持有的工程公司、燃料公司股权于2014年转让给
了漳泽电力。至此,工程公司、燃料公司变更为漳泽电力的全
资子公司。前述历史形成的资金往来关系,随之就构成了关联
方债务。
整改措施:以上四项拖欠款合计2428.11万元,清理
整改时间:已完成。
整改负责人:同煤电力能源公司总会计师。
责任单位:漳泽电力财务部、燃料公司、永济热电、工程
公司、巴公发电。
(二)部分子公司代关联方垫付费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
用。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塔山发电“其他应收款——塔山
二期2278.59万元”,该笔款项系塔山发电代塔山二期支付的前
期筹建费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该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塔山二期是塔山发电的
扩建项目,前期手续均由塔山发电代为办理,之后同煤集团成
立项目公司负责塔山二期的建设,前期发生的费用应由同煤集
团承接,公司已数次向塔山二期项目公司催缴欠款,目前正在
对费用进行审计、确认。
整改措施:上述塔山发电代塔山二期支付的前期筹建费用,
该笔款项定于 2015 年 12 月底前归还。
整改时间:2015年12月底。
整改负责人:塔山发电公司总会计师。
责任部门:塔山二期项目、塔山发电厂。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大唐热电“其他应收款——大同
煤矿集团同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热电)214.51万元”,
该款项系大唐热电代同达热电支付的前期筹建费用(含员工工
资等),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该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同达热电原为大唐热电
二期项目,前期手续均由大唐热电代为办理,之后同煤集团成
立项目公司——同达热电负责大唐二期项目的投资建设,前期
发生的筹建费用应由同达热电承接。
整改措施:大唐热电代同达热电支付的前期筹建费用
214.51万元,已于2015年3月归还,整改完毕。
3.截至2014年12月31日,山西漳电同兴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同兴发电)“其他应收款——大同煤矿集团娘子关发电
公司(以下简称娘子关发电)2767.09万元”,该项款项系同兴
发电公司代娘子关留守人员支付的日常开支经费,构成关联方
非经营占用。
该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同兴发电目前投资建设
的2*660MW火电项目,是借助于原关停的娘子关电厂“上大压小”
异地建设的项目。娘子关电厂机组关停后,部分留守人员没有
及时分流到同兴发电,造成其发生的日常开支经费在同兴发电
挂账。
整改措施:上述同兴发电公司代娘子关留守人员支付的日
常开支经费,清理。
整改时间:已完成。
整改负责人:同煤电力能源公司总会计师。
责任部门:漳泽电力财务部、同兴发电公司、娘子关发电
公司。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披露
不完整、不准确。
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汇总表中未含公司2014年年报附注中披露的三笔关联方资金拆
借以及关联方中电华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华益实业集团
长治漳电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轩岗六亩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运
输分公司、塔山二期项目筹备处、娘子关发电、山西海姿焦化
有限公司、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大唐热电“其他应收款——同达热
电214.51万元”,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但在公司2014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为经营性占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工程公司“其他应收款——巴公发电
117.48万元”,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但在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为经营性占用。
以上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
定。
整改措施:针对该问题,公司联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再次进行了梳理和认真分析,切实查找
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公司将严格把控问题的实质和根源,在以
后年度报告披露中,坚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及时、准
确、完整地反映和披露关联方占用情况及经济事项。
整改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二)公司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未按
规定披露。
1.同华发电2013年12月16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漳泽
电力提供委托贷款5亿元;同华发电2014年1月21日通过同煤集
团财务公司向漳泽电力提供委托贷款3亿元;漳泽电力2014年10
月27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蒲洲热电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
1亿元;大唐热电2014年11月13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关联
方同达热电拆入4000万元。上述四笔委托贷款均通过同煤集团
财务公司完成,构成关联交易,且均达到信息披露义务,但上
述四笔委托贷款业务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前两笔委
托贷款业务应提交而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情况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10.2.4、10.2.5相关规定。
2.大唐热电2014年11月13日通过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向关联
方同达热电拆入4000万元,未在2014年年报附注——关联方资
金拆借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
十二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上述问题,有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
财务资助,也有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虽然
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但都是通过关联方同煤集团财
务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今后,公司要严格把
控内控决策程序,明确财务部负责资金筹措、资本部负责“三
会”决策流程、办公室用印把控等环节,做到及时沟通和有效
衔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对照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完整地编报年度报告附注。
整改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三)未按规定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以及未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不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第十
四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的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同煤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对同煤集团
财务公司进行一次风险持续评估,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披露《关于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根据
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做好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工作。
整改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
整改时间:持续。
四、内控方面
(一)公司部分对外担保存在先签署担保协议后履行决策
程序和应履行而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情形。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活动中存在先登记成立公司(变更登记)后履行审批程序情
形。
1.部分对外担保存在先签署担保协议后履行决策程序的情
形。(1)2014年3月27日公司为其子公司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临汾热电)售后回租业务提供2.5亿元代偿担保,
该代偿协议签署日期早于股东大会审议日期。(2)2015年4月
29日公司为其子公司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
洲热电)售后回租业务申请开立5.5亿元融资性保函,该笔保函
签署日期早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日期。以上情况不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
2.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均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
相关规定。
3.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轩岗煤电)按照74:26的比例投资建设同华二期项目并设立项目
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此次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在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前,同华二期项目公司——同兴
发电已于2014年3月20日完成工商登记,登记日期早于公司2014
年3月27日董事会审议批准日和2014年5月21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日。
4.公司以现金出资510万元与山西国源煤层气综合利用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山西漳电国源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漳电国源)。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此次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之前,漳电国源已于2014年5月5日完成工商登记,
登记日期早于2014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日。
5.公司全资子公司漳电新能源出资110万元收购山西威尔
玛鑫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玛鑫发)100%股权。
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此次对外投资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前,威尔玛
鑫发已于2015年5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登记日期早于公司
2015年5月29日董事会审议批准日。
以上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和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一是修订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针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公司组织开展了“查找内控缺陷,完善内控程序”的
专项活动。公司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了管理工作
流程,重点对对外投资、担保、委贷等事项,出台了《风险评
价管控管理办法》,印章使用增加了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流程,
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依法合规。二是关口前移,防患未然。认
真分析了委托贷款、担保事项存在的不合规原因,主要是时间
和流程的把控有漏洞。对此,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子公
司根据贷款到期时间、融资计划、需母公司担保情况,提前3
个月时间向公司报告,提早安排并履行上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上述情
形的再次发生。
整改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分管对外投资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办公室、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
管理部、新能源管理部、审计内控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未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在使用环节未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资金用度计划表未就募集资金专项用途作单独用度计划。
不符合《漳泽电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全部用于
补充营运资金,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未就募集资金专项用途作
单独用度计划。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漳泽电力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在收到资金使用单位的
具体用度计划,并履行签字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资金拨付。
整改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审计内控部 ;
整改时间:持续。
(三)公司在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年末存款余额超过存款
余额每日最高限额。
公司披露的《漳泽电力2014年度在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显示,漳泽电力在同煤集团
财务公司的年末存款余额为22.99亿元,超过漳泽电力和同煤集
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
限额20亿元。
整改措施:鉴于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已履行了
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将在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由原来的每日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20亿元增加到30亿元。
整改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任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