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现就公司第七届二
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培育火
电、新能源发电项目的预案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预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听
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为:此项预案有助于解决大股东同煤集团近年
来投资在建的有关火力发电和新能源发电项目与本公司主
营业务构成的同业竞争和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切实履行重组
时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也符合本公司的产
业战略,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进
行审议。
独立意见: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二十四次董
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
耀飞、张玉军、王团维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
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对签署《债务处置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此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
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签署《债务处置协议》有助于解决
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二十四次董事
会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二十四次董
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
耀飞、张玉军、王团维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
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秦联晋: 李玉敏:
施光耀: 秦庆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