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3 股票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15-067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和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 和议案 4
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17 日-2015 年 12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7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群益楼 407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富煌钢构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杨俊斌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78,901,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02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代表股份 64,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9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901,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280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0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453%。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陈青先生列席了会议。
5、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夏旭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1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1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鲍金桥、夏旭东。
3、结论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