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
了相关会议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向
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次财
务资助的担保措施由安徽省裕安集团复合肥原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项目南楼 5-24 层办公用房作为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以及房运平、胡
宏森夫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公司派专人负责对整个项目的资金监管
账户实时监管,贷款项目风险可控,担保措施充分。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情况。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