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调整的,调整、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薪酬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益军 李百兴 张承瑞
201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