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徐
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书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将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四)召开,审议《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事前审阅了公司向徐州工
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徐工集团”)转让徐州徐工施
维英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施维英”)75%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相关文件,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向徐工集团转让徐工施维英 75%股权,有利于
公司进一步集中资源和优势发展核心主业,同时消除潜在同
业竞争,未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以 67,663.29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价格向徐工集
团转让徐工施维英 75%股权,该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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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
三、本次交易对手为徐工集团,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徐工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41.88%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关联法人,因此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联
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议案时应回避表决。本次关联
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鉴于此,同意将《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
让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年12月17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刘 俊 陈开成 林爱梅 薛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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