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
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与 Home Alliance Pte. Ltd.
(以下简称“Home Alliance”)拟对天津友谊新资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合资合
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与 Dawnview Pte. Ltd(以
下简称“Dawnview”) 拟对天津津汇远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合资合同和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
3、公司董事、总裁贺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提名杨宁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董事长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我们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研究了有关议案资料,
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本次修改参股公司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合法合规,公司在符合公司最大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下,选择了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交易结果,公司董事会
对本项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本次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杨宁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推选程序合法。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董事签字:
李鸣、徐祥圣、黄翼忠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