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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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1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

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借款人”)

拟与新资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可简称:“SIRED”、“委托贷款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人”、“星展银行”)

签署《委托贷款主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双方于2015

年4月2日签署的《委托贷款主合同》(以下简称:“原《委贷合同》”),就借款人

提前还款等相关事宜,订立补充协议。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关联方董事孙建军先生、

李钰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一、原交易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新资房地产开发(上海)有

限公司、星展银行或委托贷款人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

款人通过受托贷款人向北京瑞丰发放委托贷款,贷款基本条件如下:借款贷款额

度为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若借款人要求且委托贷款人同意,可展期6个

1

月),借款年利率为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公司、

北京瑞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拟与委托贷款人达成股权

/商品房买入选择权协议,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本公司违反期权协议的约定,

委托贷款人有权按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行使期权。

因Recosia China Pte. Ltd.(以下简称“Recosia China”)的控股子公司Reco

Ruby Pte Ltd为委托贷款人的控股股东,Recosia China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Reco Shine”)的控股股东,因此上述交易

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易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2015 年 3 月 23 日发布并

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L9 号、L14 号公告。

二、原交易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完成全部提款。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一)、还款期限

各方一致同意,尽管委贷合同另有约定,在发生以下任一事件之日起,北京

瑞丰应善意并尽其最大努力在最短时间内筹措资金并自行或安排第三方代北京

瑞丰偿还原《委贷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计至

提前还款日当日累计未付的贷款利息、罚息等):

(1) SIRED 关联方与任一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瑞丰或北京瑞丰

关联方)就 SIRED 关联方向前述任一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友

谊新资商贸有限公司 90%股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性质

协议,且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取得友谊新资主管商务机关批准或批

复之日;

(2) SIRED 关联方与任一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瑞丰或北京瑞丰

关联方)就 SIRED 关联方向前述任一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光

2

明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90%股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性质

协议,且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取得光明新丽主管商务机关批准或批

复之日; 或

(3) SIRED 关联方与任一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瑞丰或北京瑞丰

关联方)就 SIRED 关联方向前述任一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天津津

汇远景贸易有限公司 90%股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性质

协议,且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取得津汇远景主管商务机关批准或批

复之日。

北京瑞丰应确保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上述任一事件发生之日起九十日或

SIRED 另行书面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由北京瑞丰自行或安排第三方代北京瑞丰

将全部委贷债务一次性足额汇入北京瑞丰在星展银行开立的还本付息账户中。

星展银行应在前述任何款项汇入北京瑞丰在星展银行开立的还本付息账户

之日当日,将前述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 SIRED 的贷款资金账户中,并配合 SIRED

按其要求将前述款项从贷款资金账户中提取完毕。

(二)、违约责任

若北京瑞丰未在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委贷债务或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则视为北京瑞丰逾期未偿还贷款,北京瑞丰就未清偿的贷款在整个贷

款期间及逾期期间适用的利率整体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50%。

(三)其他约定

如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原《委贷合同》的约定存在任何不一致时,均以补充

协议为准。除前述不一致事项以外,原《委贷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此被确认并

应保持完全有效。补充协议应被视为原《委贷合同》的一部分,与原《委贷合同》

作为同一文件进行阅读和解释。

(四)协议生效

补充协议自北京瑞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SIRED 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公章及星展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3

原委托贷款目的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鉴于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公司与

SIRED 及星展银行签订补充协议不会对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

响;未来如有触发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生效的事件发生,公司将积极与关联方

SIRED 及星展银行进行沟通,确保不对公司现金流及正常运营造成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委托贷款主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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