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1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 2015 年 12 月 7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 7 人,实出席董事 7 人,监事会成
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
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
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与 Home Alliance Pte. Ltd.(以下简称“Home Alliance”)
拟对天津友谊新资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
公司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孙建军董事、李钰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 2015-L112 号公告。
二、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
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与 Dawnview Pte. Ltd(以下简称“Dawnview”) 拟对天
津津汇远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
公司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孙建军董事、李钰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 2015-L112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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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
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北京万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出
让其持有的北京瑞港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 2015-L113 号公告。
四、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瑞丰
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新资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签署《委托贷款主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孙建军董事、李钰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 2015-L114 号公告。
五、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总裁贺喜先生
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贺喜先生提交的书面
辞呈,贺喜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董事、总裁职务。辞职后,贺喜先
生将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贺喜先生辞去总裁职务的申请将自辞呈送达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将在新任董事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
效。
有关贺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
的 2015-L115 号公告。
六、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杨宁先生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届董事会提名杨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推选程序合法。
董事候选人杨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长提名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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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长唐军先生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认可,董事会同意聘任杨宁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任期自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杨宁先生的简历详见附
件。
八、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 2015-L116 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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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董事候选人、总裁简历
杨宁先生,1970 年出生,注册会计师。1988-1992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获经
济学学士学位。1992-1998 年就职于国家审计署外资司。1998 年加入本公司,先
后担任本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副总裁,现任本
公司总裁。2015 年 8 月至今,兼任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SH600071)独立董
事。
杨宁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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