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5-06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2:0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5 年 12 月 16 日—2015 年 12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1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 766 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赵明先生
(七)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哈尔滨电气集
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02,460,7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633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9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8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02,362,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55.615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98,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181%。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赵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赵明先生当选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张英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张英健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李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李国强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杜文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杜文朋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高全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高全宏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张胜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张胜根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孙传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孙传尧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贾绍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贾绍华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胡凤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胡凤滨先生当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郭寅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郭寅先生当选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2 选举常忠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07,087,664 股,其中现场投票 907,087,662 股,网络投票 2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常忠先生当选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02,362,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
反对票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745%;
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2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孔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