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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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98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增加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重要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1

为:201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至11:30时,下

午13:00至15:0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至

2015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小将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3,650,94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8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162,871,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83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79,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3,351,34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9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22,572,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0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2

东 8 人,代表股份 779,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财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过10亿元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24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

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水市孚阳电力有限公司与中民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惠东县宝安

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6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陕西宝安鸿

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3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湖南宝安鸿

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1.5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宜久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3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龙岗

鸿基发展有限公司贷款 1.1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

7

鹏物流有限公司融资 4.5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反

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鸿

基物流有限公司融资 7.2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8

2、律师姓名:郑敏俐、霍雨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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