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98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增加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重要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1
为:201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至11:30时,下
午13:00至15:0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至
2015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小将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3,650,94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8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162,871,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83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79,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3,351,34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9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22,572,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0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2
东 8 人,代表股份 779,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财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过10亿元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24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
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6.2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水市孚阳电力有限公司与中民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32,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
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惠东县宝安
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6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陕西宝安鸿
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3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湖南宝安鸿
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1.5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宜久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3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龙岗
鸿基发展有限公司贷款 1.1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
7
鹏物流有限公司融资 4.5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反
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鸿
基物流有限公司融资 7.2 亿元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83,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3%;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426%;
反对 66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8
2、律师姓名:郑敏俐、霍雨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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