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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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兴化化工 100%股权和天然气公

司 100%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已获得陕西省国资委的预核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陕西省国资委正式核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已在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

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延长集团、陕鼓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

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兴化化工和天然气公

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在本次交易

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拥有兴化化工 100%股权和天然气公司 100%

股权。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

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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