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兴化化工 100%股权和天然气公
司 100%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已获得陕西省国资委的预核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陕西省国资委正式核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已在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
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延长集团、陕鼓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
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兴化化工和天然气公
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在本次交易
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拥有兴化化工 100%股权和天然气公司 100%
股权。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
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