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审慎的态度审阅了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西藏国风广告有限公司的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立场的判断,认为:
1、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突出公司核心业务
——旅游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西藏国风广告有限公司的股权。
2、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
3、经交易双方协商,上述交易以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
果作为定价参考,交易合同内容公平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保护了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经过对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的审
查,我们认为该评估机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备证券从业资质和经验,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我们同意公司聘用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
交易的评估机构,同意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西藏国风广告有限公司 98.08%的股权,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