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稿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与
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一五年十二月
签署稿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签署:
甲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30 号
法定代表人:黎启基
乙方: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 223 号(丝宝工业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甲方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啤酒花”,股票代码 600090)。甲方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乙方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医药”)其他股东拟通过将其持有
的同济堂医药 100%股权注入甲方的方式参与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同济堂医药在业绩承诺期内
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补偿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根据目前进度,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在 2015 年实施完成。双方同
意对 2018 年的盈利预测及补偿的有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由此,双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利润补偿期间及盈利预测
1.1 鉴于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在 2015 年实施完成,双方经协商一致
同意,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6 年度实施完毕,乙方对甲方的利润补偿期
签署稿
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2 根据对同济堂医药的盈利预测及评估值,双方一致同意,同济堂医药
2018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5.61 亿
元。
1.3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就 2018 年度实际利润的确定及超额盈利的处理、
补偿的实施、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有关事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1.4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2016 年度、2017 年度盈利预测及补偿的有关事宜
仍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条补偿实施时间
2.1 如甲方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6 年内完成,在利润补偿期间,因实施业绩补
偿涉及的股票回购事项须提交甲方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补偿实施时间的具体安排仍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5.6 条执行。
第三条其他
3.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生效条件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同。
3.2 各方同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仍按
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本协议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存在任
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的,则以本协议为准。
3.3 本协议一式八份,签约方双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稿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稿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