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自公司股票停牌后,进入重组程序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工作。在获知交易对方之一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云南合和(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集团”)上级主管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公司与合和
集团沟通与磋商,但合和集团上级主管机关的审核意见主张在锁定华仁药业股票
发行价格的基础上单方面变更过渡期损益归属,将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不可控风
险,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鉴于此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终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决定,及取消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与红塔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
止协议》。
二、要求公司妥善处理终止重组后续事宜,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解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避免给上市
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本次审议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
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独立董事:
蔡弘 王春波 徐胜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