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七喜控股”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七喜控股本次重大资产置
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
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以及相关的当事
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取得了由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证明和文
件。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
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请核查央视三维转让商标的原因、具体内容。
答复:
根据分众传媒确认,FMHL 于 2013 年完成自美国退市以后,陆续开展了内
部资产的整理工作,清理部分全资子公司、清理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上述整
理的一部分。为实现集团对商标的统一和有效管理,减少管理成本,FMHL 及
其下属企业如上海聚众目标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央视三维广告有限公司、德峰
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陆续将相关商标归集至集团内部几个主要负责商
标管理的公司,该等公司主要包括华光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
公司、上海享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
在上述背景下,2014 年 6 月 16 日,分众传媒控股子公司北京央视三维广
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三维”)和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分众晶视”)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分众晶视自央视三维处受让第 5137940
号、5137941 号、6638264 号三个注册商标。2015 年 4 月 27 日,商标局核准前
述三个商标的转让注册事宜,前述商标的权利人变更为分众晶视。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央视三维向分众晶视转让商标系分众传媒体系内控
股子公司之间的转让,系基于 FMHL 于美国退市后,分众传媒体系内商标等无
形资产归集管理的需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赵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章志强 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徐鹏飞 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荣胜 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 鑫 律师
二○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