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5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为“证监会”)要求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媒
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须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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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其他负责或配合信
息披露事务的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根据《上市规
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和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重大
事件公告、澄清公告、分配公告、发行新股及债券公告、公司认为
需要披露事宜的公告等。
第八条 前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项。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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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政府机关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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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格式、披露时间、方式及其他要求执
行。
第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
或出售资产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视为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股 50%以下)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
标的金额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由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事先
确定)后的数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由公司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股 50%以下)发生的收购、出售资产,其
交易标的金额或其他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
项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落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
制度、与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
指定联络人的沟通与联系,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二)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会提交和报告信息;
(三) 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涉及信息披
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和其他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及与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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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等;
(六)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登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七)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和完善信息保密措施;
(八)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
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九)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和安迪苏法国财务部门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向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的文件、数据应由具体经办人和财务部门负责
人核实并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分(子)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该联络人应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
案),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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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监事会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未作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监事会应公告上述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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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保证
他们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的机会,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
第四章 信息的提供、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界定及编制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内
容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按其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提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
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内容、要求和进
度安排;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各部门提供文件、资料的基础上,
经过汇总、整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初稿送交全体董事(年度报告
初稿应同时送达监事会)审核,并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
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全文。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 当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
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或《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披露事项时,
该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
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信息未公开披露以前,应做好保密
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委派到公司的董事、监事有义务在
获知其所在公司(单位)发生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而其
所在公司(单位)未及时向公司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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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得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重大事件的消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其核实消息的真实性,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如实报告,如属实,则应按本制
度规定进行披露。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对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等经常性披露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可以直接进行披露;
对于属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
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
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起草披露文稿,并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对于属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请董事长同意后予
以披露;董事会秘书未能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之前联络到董
事长的,董事会秘书可直接披露该临时报告;
(三)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或部门对于某事项是否应予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权限内审核或董事长批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后,应在
第一时间将该等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信息类别和重要性、信息关联
性及时通知董事长、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
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说
明书等除载于前条指定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公司网站上披露经营性的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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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司网址:【http:// www.bluestar-adisseo.com】。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向证监会备案,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实行文字和电子文档存档管理,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
将相关履行职责的记录和文件、资料编排后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保管(自己可保存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给上述
人员出具签收单。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
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 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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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日
期而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应注明“未
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
向新闻媒体或内部刊物提供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资产、股权
变化等重大信息的新闻稿需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
发表。
第四十二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或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因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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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照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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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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