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已将相关事
项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核
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融资租赁业
务出租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将售后回租业务的出租人由深圳市海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
江西省海济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并确定融资额度,有助于公司更好的推进融资租
赁业务的实施,符合公司资金需求及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