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6 0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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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5-10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 月 16 日,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395 号]。中

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

(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

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

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

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15 年 12 月 3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 1 月康远制药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李

勋、曹智刚转让给李细海,李勋、聂华、曹智刚、李东、马云波转让

给王力。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该次股权转让是否评估及定价依据。

2)该次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补充披露相关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 7 月,景林景途和景林景麒取得康远制

药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时,康远制药的估值为 98,000 万元,与本次

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距。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该次股权转让是否评

估及定价依据。2)补充披露康远制药估值在 1 年多时间内大幅提升的

原因。3)比较两次估值的基础和同类收购兼并的估值水平,补充披露

两次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康远制药向除景林景麒、景林

景途外的 7 名自然人股东分配 2015 年 7 月 31 日康远制药可供分配利

润 17,343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实施该次分红的原因,是否履行

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对康远制药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 7 名自然人股东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共同出资设立抚顺致诚。由抚顺致诚代湖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哈

尔滨瀚钧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福人人济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君药

业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归还对康远制药的非经营性欠款,其中湖北华信

欠款 600 万元、瀚钧药业欠款 3400 万元、湖北福人人济欠款 350 万

元、哈尔滨美君药业欠款 600 万元,共计 4950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上述非经营性欠款 4950 万元的形成原因、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由抚顺致诚代为偿还欠款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将其持有的哈尔滨瀚钧药业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北京邦尼康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北京泓洋

恒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苏州华泰医药有限公司 34%的股

权、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22.86%的股权进行剥离,转让给抚

顺致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资产剥离调整的背景、原因、进

展。2)剥离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潜在

的法律风险。3)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剥离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的

金额和比例,以及本次剥离资产业务选择的具体标准,存续的康远制

药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依赖剥离资产业务的情形。4)剥离资

产业务对关联交易的影响,控股子公司剥离后仅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

权益的原因。5)后续处置计划及对康远制药生产经营的影响,提示相

应风险。6)抚顺致诚收购上述公司股权的作价依据、是否经评估,以

及该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 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成为国内四家碳酸钙 D3 片剂药品生产

企业之一,在 2014 年城市公立医院碳酸钙 D3 类产品中拥有约 24. 05%

的市场份额,仅次于惠氏制药。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碳酸钙 D3 药

品市场规模及报告期内增长趋势,占补钙类产品市场比例及变化趋

势。2)引用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补充披露康远制药在补钙类产品市

场份额和竞争地位及变化趋势。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7.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碳酸钙 D3 类

药品的产品优势以及营销优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碳酸钙 D3 类产

品与其他补钙类产品的差异性,包括但不限于疗效、性价比、不良反

应、适用人群等,以及行业可比数据。2)康远制药经销商管理的优势,

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数量、分布及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学术推广、会

议营销为主要营销手段的投入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生产线的设备生产设计能力为碳酸钙

D3 片年产量 20 亿片,碳酸钙 D3 颗粒年产量 3 亿袋左右。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1)主要固定资产清单及设备、折旧等。2)产能计算的主要

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集中度大幅降低。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1)第一大客户武汉友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占比大幅

下降的原因,及其经营情况和釆购占同类药品的比例。2)对湖南楚明

华医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并结合对第三方交易

价格、可比市场价格,补充披露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康远制药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73.18%、69.23%, 73.18%。请你公司结合康远制药竞争优势和地位,

及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及变化趋势,说明其毛利率变动的

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康远制药的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大幅下降,其中销售服务费下降比例较大,2014、2015 年研究与

开发费大幅低于 2013 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销售服务费支出主要内容及占收入比例大幅下降的原因。

2)研发投入占收入比例,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是否存在资本

化及近两年研发投入大幅下降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收益法评估中预测 2015 年 8-12 月

及 2015、2016 年收入增长 48%、39%及 26%。请你公司:1)结合同行

业可比公司及康远制药竞争地位、最近一期的财务情况,补充披露康

远制药主要产品销量、单价、毛利率等重要参数的选取是否符合谨慎

性要求及判断依据。2)结合最近一期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 2015

年预测销售收入数据的合理性及 2015 年预测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增长

实现的可能性。3)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中未来各年度企业自由现金流

预测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实业参与募集配套资

金。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振东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先行支付 62,918 万元作为

定金。交易对方在收到公司支付的全部定金后,将其持有的康远制药

30%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振东制药。本次交易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上述定金自动转为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关于

定金的上述安排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

九十一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药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续期情况、

预计办毕时间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I6.申请材料显示,1)康远制药存在租赁无证集体土地且开工建

设未取得报批手续等情况,出租方已申请办理土地权证等证书。2)

康远制药环保验收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权属证书、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预计办毕时

间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17.申请材料显示,康远制药拟将部分专利转让给抚顺致诚,目

前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转让原因、变更手续办理

进展、预计办毕时间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京江博翔正在办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手续。请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

方案。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景林景麒、景林景途的普通合伙人

均为上海景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且部分交易对方除共同持有标的资产外,还共同持有其他公司股

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各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构成一致行

动。如是,请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20.请你公司对重组报告书中“由抚顺致诚向康远制药购买其所

持有的北京泓洋恒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北京邦尼康达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 110%股权……”的披露进行更正。

21.请你公司根据我会的相关规定,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中

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专项承诺。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

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

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

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

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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