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北
京中科紫鑫拟购买土地房产暨公司为北京中科紫鑫垫付购买土地房产价款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随着公司基因测序仪项目业务不断开展,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紫鑫”)的工作场地已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为加强基因测序仪项目的有力发展、提升公司在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北京中科
紫鑫在北京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可做为今后实现产业化布
局的目标选址之一,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基因测序仪项目,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战略。
因北京中科紫鑫资金有限,为保证北京中科紫鑫购买标的资产事宜的顺利进
行,公司拟为北京中科紫鑫垫付购买标的资产的总价款,有效的保证了本次交易
事项的进展。
综上,本次北京中科紫鑫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暨公司为
北京中科紫鑫垫付购买土地房产价款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北京中科紫鑫拟购买土地房产,同意
公司拟为北京中科紫鑫垫付购买土地房产价款。
【此页无正文】
【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穹 王旭 张连学
201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