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5-12-17 0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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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议案二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

议案三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8

议案四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9

议案五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10

议案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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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

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 16.79 元/股,即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2 月 8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

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和《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2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

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

5、公司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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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二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发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

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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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股份

的认购。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16.79元/股,为定价基准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2月8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

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5、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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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741.8596万股(含10,741.8596

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2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投入金额

1 福特汽车进口配套系统建设项目 10,715.00 10,000.00

2 汽车租赁项目 50,000.00 50,000.00

3 高性能汽车配件及服务互联网拓展项目 10,659.83 10,000.00

4 汽车融资租赁项目 200,000.00 150,000.00

5 信息化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6 偿还银行贷款 95,000.00 95,000.00

合计 371,374.83 320,0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

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

的需要,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

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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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

相关规定,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

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

请各位股东逐项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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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三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

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

公告,因此,本次不再披露具体内容,请广大股东查阅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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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四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的要求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

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告,因此,本次不再披露具体内容,请广大

股东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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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五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为应对股本

总额增加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下降,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编制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

稿)》。

由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告,因此,

本次不再披露具体内容,请广大股东查阅《中国证券报》B012 版、

《上海证券报》B41 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10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

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并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制作、修改、签署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

议、保荐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等;

2、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或公告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变化及审批机关

和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或要求,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4、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实施本

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间、发行询价对象、具

体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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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行对象的选择等具体事宜;

5、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相应调整;根据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批准、备案或实施进度及资

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执行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

资项目、优先次序以及各项目具体投资金额等事宜;

6、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的增资手续;

7、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

定及上市等有关事宜;

8、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

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10、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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