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7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续租钢结构厂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隆投资”、“关联方”)续租了位于泽国镇丹山村南北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以
下简称“丹山村厂房”)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田洋
里村厂房”),续租期一年,租赁合同将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3
月 31 日到期。由于公司横泾厂区用于搬迁的新厂房仍在建设中,丹山村厂房内
的设备暂时无法搬迁,且田洋里村厂房空地建有天然气站,供应全公司的天然气
使用,因此,为满足生产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向亿隆投资租赁上述钢结构
厂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费用仍为 465 万元/年及 73 万元/年。本次租赁定
价公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亿隆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
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钟小头先生共同
出资组建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
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经 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林仙明先生、林信福先生、林平先生、钟小头先生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李晓擎先生、扈斌先生、陈良照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不需经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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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头 104 线南边
法定代表人:林万青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房地产
开发经营;电机、水泵制造、销售。
股东: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钟小头。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840.19 万元,负债 239.50 万元,
净资产 1600.69 万元。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38 万元,净利润 104.40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亿隆投资租赁的丹山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 40.88 亩,建筑面积
15612.53 平方米,租赁费每年 465 万元。
公司向亿隆投资租赁的田洋里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 12.5 亩,建筑面积
约 2678 平方米,租赁费 73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两厂房的年租赁费与以前年度相同,价格约定以关联方支付丹
山村及田洋里村的土地租赁费、厂房建设成本年摊销费用、资金占用成本及相关
税费组成,关联方承诺不从中赚取利润。该租赁费用定价公允。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场地:丹山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 40.88 亩,建筑面积 15612.53
平方米;田洋里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 12.5 亩,建筑面积约 2678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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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期限一年,丹山村厂房的租赁期限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田洋里村厂房的租赁期限从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
3、租金支付:丹山村厂房租赁费于 2016 年 1 月 10 日前一次性支付 465 万
元,田洋里村厂房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 73 万元。
4、合同中特别约定:公司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协议,并且如因土地原因导致
公司受到任何损失,亿隆投资均应向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原与亿隆投资签订的租赁合同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3 月
31 日到期,且公司横泾厂区用于搬迁的新厂房尚未建设完毕及天然气站运作需
要,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拟与亿隆投资签订租赁合同,续租丹山村
厂房和田洋里村厂房。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能够确保公司的产能规模不受影响,对公司的稳定经
营起到了较重要的作用。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亿隆投资共发生 2 笔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为 538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泽国镇丹山村南北
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系公司经营需要,有利
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稳定公司的产能规模,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较重要
的作用。该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林仙明、林信
福、林平、钟小头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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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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