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国
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董事会六届四
次会议一致通过的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公司向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安徽国风非金属高科
技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剥离与主业相关度不大的辅业,减
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并预计给公司带来一定收益,收回的资金可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和下一步发展。
3、本公司未对安徽国风非金属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完成股权移交及变更登记手续后一年
内,协助国风非金属归还应付公司款项。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形成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对外担保责任。
4、该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
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交易,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姚禄仕 李良彬 许立新 余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