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纺织:申万宏源-工商银行-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5-12-15 08: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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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申万宏源-工商银行-

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申万宏源BJ-工行北京分行-2015-11

委托人(机构):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代“新疆天

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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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5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五、委托资产................................................................................................................................. 11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6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 17

八、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 17

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8

十、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 ................................................................................................. 20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24

十二、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 25

十三、委托资产的估值 ................................................................................................................. 26

十四、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 30

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0

十六、信息披露义务..................................................................................................................... 32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33

十八、保密..................................................................................................................................... 34

十九、违约责任............................................................................................................................. 34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 35

二十一、其他事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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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2013]第 93 号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

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06 号,以

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

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

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

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任何约定,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

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

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托管人只对该产品提供托

管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推介和销售服务,不对此类产品承担任何销售责任。

二、释义

1. 本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申万宏源-工商银行-天山纺织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

的任何有效变更。

2. 委托人(甲方):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代“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3. 管理人(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 托管人(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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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5. 委托资产:是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管人托

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6. 银行托管专户(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及有关规定,为委

托资产以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

账户,并通过托管人的“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

系。【托管账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该账户仅用于:

1)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

2)用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和证券交易税费等的支

付。

7. 专用证券账户:是指委托人委托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或转换的账户,专门用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用于

办理委托资产在场内交易的证券登记和交割。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

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委托人、托管人。

8. 证券资金账户:是指委托人在管理人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台账。

9.初始委托资产:是指管理运作起始日开始时委托资产的总额,包括现金期初余

额和证券期初余额。

10. 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资产管理服

务,而由委托人向管理人所支付的费用。

11. 托管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资产托管服

务,而由委托人向托管人所支付的费用。

12. 管理运作起始日(以下简称运作起始日):指管理人确认委托人委托资产全

部到达其专用账户的当日,也即托管起始日。

13. 管理运作终止日(终止清算日):(1)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终止日。(2)特殊

情况下的管理运作提前终止日。

14.日或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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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

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管理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

同操作。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

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本合同项下

委托资产为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

持股计划”)募集资金;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

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

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

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

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7、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8、委托人使用本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管理人发送与本合同相关的

业务通知等事项,均视为委托人自身的行为。若委托人调整或变更电子邮箱地址

的,应征得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9、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10、委托人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发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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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

时,委托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委托人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的资格;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

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

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

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

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

出承诺;

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

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

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不保证客户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投资

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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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名称: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代“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银川路 235 号

邮政编码:830054

法定代表人: 武宪章

存续期间: 48 个月

联系人: 魏哲明

联系电话:0991-4336068

传真电话:0991-4310456

电子邮件地址:tsfz_zqb@163.com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

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

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

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

理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

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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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并按时、足额支付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应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8)依据规定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300000.00 万元整

存续期间: 长期

联系人:吕连忠

联系电话:010-88085293

传真号码:010-88085753

电子邮件地址:lvlianzhong@swhysc.com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

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

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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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

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

收;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

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6)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在知悉后提前或在上述重

大事项发生后立即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

者变更、终止本合同;

(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

服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建立合理有效的估值体系,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

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

资;

(9)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

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1)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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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20 年以上;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 2 号天银大厦 B 座

邮政编码:100031

负责人(授权代表人):崔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妍

联系电话:010-66410055-8505

传真号码:010-84022704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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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本合同附件七《交易监控合规表》约

定的,有权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有权

报告管理人住所地、托管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

(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

询服务;

(8)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

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9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委托人的委托资产

初始委托资产:【 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

委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期限起始于初始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截止

于自天山纺织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起满 48 个月

之日。委托期限内,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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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2、交付时间及方式

委托资产在本章(三)所述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的【150】个工作日内,委

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3、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在委托人将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于当日共同向

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经委托人签收后

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的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

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二)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委托人。

5、管理人通过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

6、管理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以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的银行托管账户

作为该等投资协议中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并负责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催收,托管

人按照管理人的到款通知核实资金到账情况。

7、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资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托管人不承担本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对依照本协议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的资金

划拨,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

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合同各方需在本合同签署后 10 日内开立相关的账户,以满足委托资产的

运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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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1、银行托管账户

(1)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以委托人名称或三方联名的形式开立的专

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

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为委托人名称或“申万宏源-工商银行-

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理计划”【托管账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

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

要。托管专户信息托管人会以出具账户信息说明函的形式出具给委托人及管理

人。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中的相应用途备注进行划付。

(2)为便于托管人保管职责的履行,委托人与管理人同意托管人将银行托

管账户纳入托管人托管业务网银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托管人可应委托人与管理

人申请为其开立银行托管专户网银查询权限,但委托人与管理人不得自行开立银

行托管专户网银功能、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

(3)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指令发送授权通知:

在项目起始前,由管理人以传真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

人授权通知书》(附件五)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

根据甲、乙、丙方三方共同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

业务系统处理方式。在托管业务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柜台处理为应急方式。

2、管理人费用收取账户:即本合同第十五条(二)所列明的管理人用于收

取管理费的指定账户;

3、证券资金台账:管理人为委托人在管理人经纪业务平台开立的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管理账户、证券资金台账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

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4、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在办理跨行定期存款业务时,甲方委托人同意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请钩选):

(1)跨行定期存款账户名称为:( A )

A.以产品计划名义开立跨行定期存款账户;

B.以乙方管理人名义开立跨行定期存款账户,并须在开户证实书上注明该

存款归属本产品,独立于乙方自有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C.以上方式均可。

(2)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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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A.丙方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和管理人公章或财务章;

B.乙方管理人印章;

C.以上方式均可。

(3)存款证实书的保管方式为:( A )

A.丙方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存款证实书交接采用存款行上门

服务或乙方管理人交接存款证实书的方式。存款行和管理人对所交接存款证实书

的真实性负责。

B.乙方管理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并负责办理到期支取。

C.存款行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到期资金由存款行按照存款协议进行

支付。

D.以上方式均可。

无论采用以上何种方式,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

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

账户,同时,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对于跨行存款,乙方需提前 5 天与丙方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款证实书交接流

程 进 行 沟 通 ( 托 管 人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联 系 人 : 吴 云 霁 010-84014030 ;

wuyj_ty@bj.icbc.com.cn),并提前两天将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提交丙方审

核。丙方对投资后处于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5、银行间市场账户开立

本委托资产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管理人和托管人代理本委托资产分

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专用债券托

管账户,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

交割与资金划拨。

本委托资产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和结算,管理人应与结

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由结算代理人代理本委托资产向中央结算公司

申请开立专用债券托管账户,并根据管理人的委托负责委托资产的交易与债券交

割,托管人负责资金划拨。

6、专用基金账户

本委托资产申购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时,管理人开设专用基金账户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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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的基金类投资。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专用基金账户时,应指定托管账户

为申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交易资金收付的指定账户,除非托管账户发生变更

并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基金类投资交易资金收付指定账户。

(四)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

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

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于当日共同向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

《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二)。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

并与其确认收到后的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计入委托

资产并开始运作。

(五)委托资产的提取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

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委托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以传真形

式发出书面通知(具体书面通知格式及内容以委托人届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管理人应在书面通知指定的提取日期前根据委托人指令将相应的委托资产变现,

托管人接收管理人发出的划拨指令进行资金汇划,

(六)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委托

人指令将委托资产全部变现,因其他特殊事项而无法变现的资产由管理人以合同

终止或清算时的现状返回给委托人并在《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中列明。

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

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委托

资产清算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

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

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管理人应在清算日前根据委托人指令将委托资产全部变现,并在清算日

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划拨指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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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行资金汇划,将扣除委托资产运作费用后的委托资产全部以现金方式移交给委托

人。

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

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

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

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投资于天山纺织(代码:000813)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分级基金

优先级份额、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资产组合比例(大类资产市值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1) 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天山纺织股票, 0-100%

(2) 现金类资产: 0-100%

委托人拟增加投资范围,应与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合同变更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关变更经资产托管人同意后调整

《交易监控合规表》,并应为投资监督业务系统开发和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

间。

(三)投资执行流程

委托人通过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按照附

件十二格式或委托人、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格式制作的《投资指令》,管理人按照

投资指令进行操作。管理人一旦执行,投资结果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

1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何责任。

(四)投资禁止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不得擅自转让因委托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受益权;

3、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

业;

5、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

资政策应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并发送给托管人。投资政策变更应

为管理人和托管人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委托资产的投资主办人为【岳

瑞科】,管理人保证该投资主办人具备与管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匹配的资质、资

格和工作经验。

2、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

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或自营业务

的投资主办人。

八、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并书面通知对方,以确

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任何一方数据传输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须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外一方,且在另外一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

1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

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

字样本。管理人指令发送授权通知(附件五)(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

理人加盖公章。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

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指令授权人的预留印章)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计划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审核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计划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以及计划管理人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计划托管人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

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

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4)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出具投资指令时,须提供投资证明文件。上

述材料应加盖计划管理人印章。

计划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

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计划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

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三)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1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若资金划拨

指令原件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符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管理人有

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

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

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

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划款指令(附件四),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附件四)。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

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托管人承担。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在发送银行间清算指令时,须同时提供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

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委托人或管理人以传真方式发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授权通知书、委托资产确认书、划款指令、对账单、基金认/申购申请单、资产

净值,应由文件发出方事后向托管人提交与传真件相符的文件副本。

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

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在发送注明“停

止执行”的指令后,另行发送新的划款指令,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托管人收

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

管理人电话说明。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

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

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

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

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自电话确认后开始生

效,在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内容变更电话确认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继续

有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如正本与

传真不同,以传真为准。

十、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

(一)交易席位安排

计划管理人负责安排席位用于本计划的投资运作。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计划管理人负责办理。

(2)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计划管理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

管理人应于 T+1 日上午 9:30 前将 T 日清算后的证券交易账户及信用资金账

户对账单传真或管理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托管人,以便于双方进行对账。对

账单内容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当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管理人、托管人核对 T 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1)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 1.00 元的,不查差异原因,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

单为准;

2)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 元的,托管人发现问题后即刻通

知管理人,并与管理人立即逐笔核对 T 日交易明细并查明差异原因,如是托管人

差错,则托管人自行调整,并将结果通知管理人;如是管理人差错,则管理人将

调整后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重新发送托管人。

2、场外交易的资金结算: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场外交

易资金的收付。

1) 场外交易付款:若管理人拟进行场外交易,如托管专户中没有足额资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向托管人出具从证券交易账户或期货交易账户

划款至银行结算账户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根据指令的要求通过“第三

方存管”平台或者托管人营业机构,将资金从证券交易账户或期货交易账户划

至银行结算账户,以确保银行结算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管理人同时以书面形式

将场外交易的《划款指令》传真至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场外

交易划款指令的要求,从银行结算账户内支付相关场外交易款项。管理人不得

对证券资金台账设置出金限制。

2) 场外交易收款:对于场外交易完成后,返回至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

托管人按管理人的指令划款。

3)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指令中要求最迟划拨

时间小于二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

拨成功。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证券交易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1、管理人日终清算完成后将交易所格式数据以邮件方式向托管人传送中登

2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应如实地向托管人转发其从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场内交易清算数据,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管理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管理人应对估值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托管

人对因管理人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本计划财产损失不承担责

任。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托管人成功

接收到数据,托管人对因管理人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委托财产

损失不承担责任。

发 送 时 间 要 求 : T+1 日 9 : 30 前 发 送 至 托 管 人 指 定 接 收 邮 箱 :

zhangyi_ty@bj.icbc.com.cn 和 zctg001@qq.com。

2、管理人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

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

估算、清算、监督职能。其中 T 日转发的交易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上交所过户库 Gh+交易单元.dbf、证券变动库 Zqbd+清算编号.dbf、深交所

回报库 Sjshb.dbf、深交所股份库 Sjsgf.dbf;SJSFX.dbf;

资金汇总库 Zjhz+清算编号.dbf、深交所资金库 Sjszj.dbf、深交所对账库

Sjsdz.dbf、权益库 Zqy+席位号.dbf、证券余额对账 zqye+清算编号.dbf、结算

明细库 jsmx+清算编号.dbf、业务回报库 ywhb.dbf、资金余对账库 zjye.dbf、

zhtg*****.dbf(专用证券账户托管对账文件)、zhzl*****.dbf(专用证券账户

资料文件)、qtsl*****.dbf(证券其他数量对账文件)、wdq*****.dbf(未到

期业务对账文件)。以上数据仅限于与委托财产证券资金台账所对应的数据。

因本委托财产业务需要,经管理人及托管人一致同意,管理人应相应增加

相关数据文件。

3、管理人应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资金台账对账单

盖章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财产 T 日的

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4、管理人应于 T 日 24:00 前将委托财产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托管人

(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

2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情况除外),并电话确认托管人已接受数据,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

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5、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委

托人告知管理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

取标准等。若协议期间交易席位号变动或涉及费率变动,则管理人应在新交易

席位或费率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委托人。

(四)数据传输和接收人员指定

管理人、托管人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交易数据的安

全性和保密性。管理人、托管人处理日常数据文件传输的人员名单见本协议附件。

任何一方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另外一方,且在另外一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

间、人员、事项等。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每日发送的交易数据以备托管人日后查对,此类数据保管

年限为 20 年。

(五)资金划拨

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计划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计划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计划

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计

划管理人在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计划托管人应

不予执行,并应向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报告。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

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计划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

2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申请单传真至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

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计划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计划托

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计划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

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

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

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计划的交易记录,由计划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计划净值之前,

计划管理人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计划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计划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对计划的资金和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

符。

(八)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15 之前将托管专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提供给管理人。证券资金台账资金余额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所列示的数

据为准。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

资交易行为。

2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相关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

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相关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计划无法在 10 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

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建账估值之日起,按照本合同附件

七《交易监控合规表》中的约定进行事后监督。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

时,有权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

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

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

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充足必要的时

间。

十二、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

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以及与管理人

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无需再另行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应当

及时将关联交易结果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十三、委托资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托管人每工作日对上一个工作日的委托资产净值进行估值,管理

人于每个工作日与托管人核对净值,每月月末进行书面核对确认。估值原则应

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提交委托人。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其它投资

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2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市值;

2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Dl Dr

FV C ( P C )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

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E、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

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

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

开放式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

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

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

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

2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商业票据,持有的票据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

日计提收益。

(8)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其他证券品种的估值由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行共同商议确定。

3、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或有更适合的估值方法,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

况与托管人商定后,在新的估值方法实施前 3 个工作日通告委托人。

5、暂停估值的情形: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

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

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但管理人需尽善良、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确保相

关会计问题以及估值方式、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公允。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组合资产净值的 0.25%时,管理人

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四)、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2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四、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托管人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3、委托资产资金汇划发生的银行费用;

4、专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5、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相关税费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以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为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1)H=E×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 0.1%

3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2)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托管费不足 1 万元,托管人按照 1 万元

收取托管费;

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于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及本合同终

止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三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管理运作起始日起计提管理费。在整个委托期间,以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为基数,按 0.05%(年化)的费率标准计提管理费:

T 日计提的管理费 = 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0.05%/当年实际天数

管理人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于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及

本合同终止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

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上述各项费用均从委托资产中直接列支,均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

管人核对后支付到各方所指定的账户内。

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指定账户为:

户 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

账 号:1100108520005926111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盛支行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指定帐户为:

户 名: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分行专用(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 号:0200 0998 1120 0160 17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3、本条(一)项下3到7的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

定,应作为交易成本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并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

3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

费用。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

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税收

委托资产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

相关的纳税义务。

十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管理人应当每月以书面、传真或者网络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

明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2)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保证委托人在 T+1 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委托人

专用证券账户、托管专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3)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

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

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年度报告报送委托人,并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

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3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并加

盖公章之日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自初始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二)除发生下列(四)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自天山纺织公告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起满 48 个月之日。委托人、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延期。

(三)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四)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因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

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的;

4、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合同违法或不合规的,

委托人、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

5、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委托人依法解散或被撤销的;

7、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委托资产带来严重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备案。对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补充后五个工作日内按

照现行监管要求备案。

(六)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消证券资

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消、破产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3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十八、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

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

该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

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

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十九、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于

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

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3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选择

以下第(2)种解决方式:

(1)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提交_北京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在_北京__。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

(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

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

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人、管理人各执二份,托管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电子版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

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

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

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不得委托托管人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推介,不得在托

管人网点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推介其产品。

此页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申万宏源-工商银行-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

管理合同》的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 年 月 日

3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担任本委

托资产的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

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

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贵委托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管理人/托管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委托人签收后回传

管理人/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的当个工作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个工作

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委托期限:

委托资产年管理费率: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3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回 执(样本)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本委托人向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对通知中所列初始委

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委托人确认,以管理人/托管人确认签收本回执的

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XXX(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3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 《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管理人并托管人:

本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发出通知,已于年 月 日追加第 i 期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本期资金追加交付日(即追加购日): 年 月 日,

本期资金到期提取日(即提取日): 年 月 日。

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托管人签收后回传委托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

的当个工作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个工作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XXX(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委托人:

本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确认已收悉《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通知书》,对通知书中所列追

加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管理人/托管人确认,以签收本回执的当日

(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追加委托资产起始日。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3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

《第 i 期提取委托资产/收益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管理人:

本委托人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资产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提取收益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按照定向资产管

理合同的规定,管理人签收后回传委托人并与其确认收到。

XXXX(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确认已收悉《第 i 期提取委托资产/收益通知书》,对确认书中所列委托资产/收益

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4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四: 申万宏源-工商银行-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编号: )(样本)

划 款 指 令

资金账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只限 9 个中文字符 申万宏源证券经办人:

最晚到账时间: 申万宏源证券复核人:

申万宏源证券预留印鉴盖章处:

托管人经办人:

托管人复核人:

托管人审批人:

托管人签章处: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4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五: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章)

资产管理业务往来用章

业务联系部门: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定向资产管理运用《划款指令》有效印章

的预留印鉴:

岗位 姓名 签章 电话 传真电话

《划款指令》 付宏峤 010-88085729 010-88013654

审批人

《划款指令》 王毅 010-88013655 010-88013654

经办人、复核人 陈宏飞 010-88085732

操作人员 陈宏飞 010-88085732 010-88013654

王毅 010-88013655

4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 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

业务人员及其

办公电话 手机

工作职责

吕连忠 010-88085293 18611226066

资 申万宏

管 源证券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010-88085753

业务人员及其 工

中国工 办公电话 传真

作职责

商银行

托 郭妍、签约协调 010-66410055-8505 010-84022704

股份有

管 于畅、指令清算 010-64016013 010-82919565-6013

限公司

人 杨京云、估值核算 010-64011873 010-64019316

北京市

分行 数据接收人员及邮箱 传真号

于畅、chenxi_ty@bj.icbc.com.cn 010-82919565-6013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 2 号天银大厦 B 座 705

4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七: 交易监控合规表

序号 项目 监控内容

1 监控范围

投资于天山纺织(代码:000813)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货币市场基金等

现金管理工具。

2 监控比例 资产组合比例(大类资产市值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及限制 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天山纺织股票(证券代码:000813), 0-100%

现金类资产: 0-100%

4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八:

证券交易费用参数表(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根据本协议,对申万宏源-工商银行-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理计划投资运作中涉及

的交易参数约定如下:

交易席位号 股东账号 清算编号

上海

深圳

帐号

户名

券商模式--证券资 证券营业部

金账户 证券营业部代码

银证转账密码

执行利率

股票 债券 基金

费率 最小值 费率 最小值 费率 最小值

佣金

印花税

过户费

经手费

风险结算金

证管费

佣金

印花税

过户费

经手费

风险结算金

证管费 -

需另行说明的情况如下,请选择。

4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1、佣金中是否包含经手费和证管费( )

A 包括 B 不包括

2、计息基数是以“可用资金余额”还是“实际资金余额(包含 T+1 日证券清算款)”为标准

( )

A 以“可用资金余额”为标准

B 以“实际资金余额(包含 T+1 日证券清算款)”为标准

3、计息天数是 360 天还是 365 天(B)

A 360 B 365

4、计息方式是“算头不算尾”还是“算尾不算头”(A)

A 算头不算尾 B 算尾不算头

5、注明佣金的计算方法( )

A 按成交明细计算,按笔与起点金额比较,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四舍五入后汇

总;

B 按成交明细计算,按申请编号与起点金额比较,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四舍五

入后汇总;

C 按申请编号计算,按申请编号与起点金额比较,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四舍五

入后汇总;

D 按成交汇总计算,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

6、资金利率:该资金户内资金按照【 】%/年计算资金利率,结息日期为每年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受托人将在

与证券经纪人协商一致后对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4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九: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自然人客户页)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

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根据该规定,敬请您认真对待下列内容,并真实填写。

填写人(个人客户即本人)承诺:本人在本调查表上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姓名 性别 国籍 联系方式

证件

证件类型 证件有效期

号码

常住地址或工作单位地

机关/事业单位 贸易/消费/制造 计算机/通信/电子 金融/银行/保险 房地

人 职业

产/建筑 其他(请填写)_______医药制造_______

个人及家庭年收入 50 万以上 10-50 万 10 万以下*

填 证券投资资金占总资产 50% 20%-50% 20%以下

写 比重

在高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使资产最大化地增值

投资目的 在中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使资产增值√

在低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使资产保值,以抵消通胀为主要目的*

投资年限 5 年以上 3-5 年 3 年以下*

投资经验 丰富 一般 缺乏*

风险偏好 积极型 稳健型 保守型*

(无勾选带*号选项的客户,请阅读并签署) (有勾选带*号选项的客户,请阅读并签署)

尊敬的客户,本产品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投资品种,您的调 尊敬的客户,本产品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投资品种,您的调

查结果表明您至少具备中风险承受能力,与本产品的风险收 查结果表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与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益特征匹配。您在详细阅读了本业务的风险揭示书、资产管 征不匹配,本公司建议您慎重考虑。如果您在详细阅读了本

理合同,充分知晓了参与本业务的风险后,自愿参与本业务 业务的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充分知晓了参与本业务

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请签字确认: 的风险后,坚持参与本业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请签

字确认:

客户签字:

客户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填写背面)

(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填写背面)

4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机构客户页)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

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根据该规定,敬请您认真对待下列内容,并真实填写。

填写人(机构客户授权代理人)承诺:本人在本调查表上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填写人姓名:证件类型:______证件号码:__ ____证件有效期:

机构名称 机构驻所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执照/证件类型

执照/证件号码 执照/证件有效期

机构控股股

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

东或实际控

制人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机 姓名 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

构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客 姓名 证件类型

机构负责人

户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填 机构类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法人其他机构

写 机构年收入 1 亿以上1000 万-1 亿1000 万以下

机构总资产 1 亿以上1000 万-1 亿1000 万以下

在高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使资产最大化地增值

投资目的 在中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使资产增值

在低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使资产保值,以抵消通胀为主要目的*

投资年限 5 年以上3-5 年3 年以下*

投资经验 丰富一般缺乏*

风险偏好 积极型稳健型保守型*

注:表中“执照/证件”指的是可证明机构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

文件。

(有勾选带*号选项的客户,请阅读并签署)

(无勾选带*号选项的客户,请阅读并签署)

尊敬的客户,本产品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投资品种,您的调

尊敬的客户,本产品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投资品种,您的调

查结果表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与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查结果表明您至少具备中风险承受能力,与本产品的风险收

征不匹配,本公司建议您慎重考虑。如果您在详细阅读了本

益特征匹配。您在详细阅读了本业务的风险揭示书、资产管

业务的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充分知晓了参与本业务

理合同,充分知晓了参与本业务的风险后,自愿参与本业务

的风险后,坚持参与本业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请签

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请签字(章)确认:

字(章)确认:

客户签字(章):

客户签字(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4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在您参与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之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必须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

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讲解。为使您更好地

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参与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

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

活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资产(包含票据受益

权、票据收益权)、信托产品(包含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以及法律法

规不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不同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因客户投

资目的与需求不同,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式,从而产生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高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

据不同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委托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但是,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

最低收益。

4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二、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和

产品要素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

场以及其他场外市场产品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

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6、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

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因此,如果定向资产管理计

5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划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会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

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

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

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

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

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以及信托产品、票据资产,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或票据义务人

不能按时支付票款或信托受益不能按时支付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

降低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标的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支付票款、信托受益或其

他应付款,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将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5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保物登记

机构、电子票据系统管理人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保物

登记机构、电子票据系统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

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或者其

他场外交易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八)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制定适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

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

案。

由上可见,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

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

低收益。

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已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

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已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您已了解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

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您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

律责任。

5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

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

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以任

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投资者认可管理人运用委托资金进行投资操作,如果出现指定投资收益权

利到期无法实现而导致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时,投资者承担由

此带来的本金和收益损失。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切记不要委托不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资格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也不要通过不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

其它非法中介机构买卖证券。

2、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本公司各证券营业部、本公司员工个人均无

权从事受托理财、资金拆借、全权代理、对外担保及任何类似的业务,请切记勿

与本公司任何证券营业部、本公司员工个人签署任何形式的该类业务协议或接受

其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投资者将

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风险。

3、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投资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

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其自行履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

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

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5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本公司给您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仅供您参考,不构成本公司保证您的资产本

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

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字)

5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一 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印鉴样本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作为

托管人)与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代“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作为委托人)已签署编号为【申万宏源 BJ-工行北京分行-2015-08】的《申万宏源-工商

银行-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为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预

留印鉴,该印鉴用于《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投资指令》等本合同项下相关文件的盖

章。

委托人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托管人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用章样本) (用章样本)

5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二 投资指令(样本)

投资指令

编号:

致 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根据已签署的《申万宏源-工商银行-天山纺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

同编号:申万宏源 BJ-工行北京分行-2015-11),我公司(计划于/已于) [ ]年[ ]月[ ]

日向贵司交付第[ ]期委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用于购买名称为 (代码: )的股票,购买价格区间为[ ]

元至[ ]元。

委托人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

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委托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委托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委托人为本次投资的上市公司之[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委托人承诺自本次投资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投资的股票。

我公司已经阅知并充分理解该投资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愿意承担其全部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公章或预留印鉴)

20 年 月 日

回执

致 委托人:

尊敬的委托人,我司确认已收悉上述《投资指令》(编号: ),对该投资

指令所列事项无异议并按照该投资指令内容进行投资。

管理人(预留印鉴)

20 年月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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