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石化”、“发行人”或“公司”)
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
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曾于2015年7月1日至7月2日进行了初步询
价。此后,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
缓后续发行工作。现重新启动发行,并将重新履行初步询价、定价、申购等发
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高科石化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
订)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
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
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
1
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
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
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 16,605.00 万元,本次拟公开
发行股票不超过 2,23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如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T-3 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
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23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2
许可[2015]1371 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高科石化”,股票代码为 002778,该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 2015 年 6 月 25 日登载的《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
新,补充披露 2015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T-6 日)重新予以登载,敬请投资者关注。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
初始发行数量为 1,3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60.54%;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39.46%。
4、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23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3%。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
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5、东吴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
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
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东吴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江苏高
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承诺函和核查表。如网下投
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
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T-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
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
3
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如网下投资者管
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不止一个,则需明确列示下属的配售对象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申
购数量明细。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
设定为 250 万股,且不超过 1,350 万股,超过 2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
整数倍。
8、在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下载最终报
价结果,将全部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
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
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果出现申
购量、申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晚
到早进行排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
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具体
剔除比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
下配售。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
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T 日)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4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为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
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T 日)。可参与 T 日网上发行
的投资者需在 2015 年 12 月 22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每 5,000 元市值可
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
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
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东吴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5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
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
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6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12 月 16 日(T-6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江苏高科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和《江苏高
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重
新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T-6 日
(周三)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文件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文件截止日(12:00 截止)
T-5 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核查
2015 年 12 月 18 日
T-4 日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
(周五)
2015 年 12 月 21 日
T-3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5 年 12 月 22 日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
(周二)
效申报数量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公告》
T-1 日
(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缴款日(申购 9:30-15:00;缴款 8:30-15:00,有
效到账时间 15:00 之前)
2015 年 12 月 24 日
T日 网上资金申购日(当日 9:15-11:30,13:00-15:00)
(周四)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T+1 日
(周五)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网上申购配号
7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5 年 12 月 28 日
T+2 日 网下未获配申购资金退款
(周一)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3 日
(周二)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 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及网下申购缴款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
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电
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及路演推介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应以股票配售对象(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
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
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 CA 证书网下
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 250 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
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
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
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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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 年 12 月 16 日(T-6 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
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若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
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12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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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
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
构或人员。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二、(一)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
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
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
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
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履行以下申请程序:
(1)以下类型配售对象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a.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b.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2)除(1)以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向主承销商指定邮箱 ipo@dwzq.com.cn 发送《附件 1: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附件 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附件 3:网下投
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3)私募基金类型配售对象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供《附件 4:出资方基本信
息表》,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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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文件的模板参见本公告 附件。投资者请前往东吴证券网站
www.dwzq.com.cn—业务导航—投资银行—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下载“江苏高
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填写。投资者亦可
直 接 前 往 下 列 地 址 下 载 相 关 的 电 子 文 件 后 填 写 :
http://www.dwzq.com.cn/info-product/getCmsInfomanages.do?infoid=11378。
(5)电子稿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以下四点:
a.文件格式要求:需发送彩色扫描版文件(需签字或盖章);其中,《附
件 2:网下投资者信息表》、《附件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和《附件 4: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还需同时发送扩展名为.xls 或.xlsx 的电子表格文件;
b.邮件标题格式为“高科石化+投资者全称+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码”;
c.上述附件文件及私募基金备案确认函扫描件(如适用)均需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发送至主承销商指定邮箱,发送时间的认定以邮件
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
d.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文件后若未收到回执
请来电确认,确认电话:0512-62938585、62936302。
(6)送达盖章原件版:2015年12月21日(T-3日)15:00前(送达截止时间),
投资者请将上述附件文件的盖章原件及加盖投资者公章的私募基金备案确认函
复印件(如适用)以邮寄方式送达至“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523
室 资本市场部 电话:0512-62938585(邮编215021)”。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
者范围之外。
2、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5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
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
11
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询价截止日(T-3日)前,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
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
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
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
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
情况,则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
商登记资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
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
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三)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12 月 22 日(T-2 日)刊
登的《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备案
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
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
步询价。
若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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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则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12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T-4 日)及 2015 年 12 月 21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填
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如网下投资者管
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不止一个,则需明确列示下属的配售对象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申
购数量明细。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
设定为 250 万股,且不超过 1,350 万股,超过 2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
整数倍。
初步询价期间,原则上每一个配售对象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因特殊原因(如
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在电子
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
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2015 年 12 月 16 日(T-6 日)至询价截止日 2015 年
12 月 21 日(T-3 日)接听咨询电话,电话为 0512-62938585、62936302。投资者
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
报价的相关信息。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
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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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35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5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
(一)定价程序
在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
果,将全部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
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
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果出现申购量、
申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晚到早进
行排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
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具体剔除比
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
售。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
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并确定新股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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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
报价未被剔除,拟申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符合本公告其他条件的
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所对应的网下投
资者即为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网下申购,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
申购数量为其有效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
过电子平台查询。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同时于2015年12月24日(T日)15:00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12月25日(T+1日)决定
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
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
年12月28日(T+2日)在《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
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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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下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网下发行的股票向按要求完成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
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以下配售原则:
(一)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 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 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下简称“C
类”)。
(二)配售原则和方式
1、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 A
类配售对象配售;并在保证 A 类配售对象的获配比例不低于 B 类配售对象的前
提下,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 B 类配售对象配售;如 B 类
配售对象获配比例高于 A 类配售对象,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 B 类
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直至其获配比例不高于 A 类配售对象。
3、A 类、B 类配售对象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主承
销商可以向 C 类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 类和 B 类配售对象配售后剩余的部分,向 C 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
5、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A类、B类配
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
6、上述所有同类同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
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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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
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
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由主承销商指定一位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
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
电 话:0510-87688832
传 真:0510-87681155
联系人:刘君南
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电 话:0512-62938585、62936302
传 真:0512-62938556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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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
网下投资者名称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
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
制度。
(4)本公司申请的股票配售对象不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是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本公司申请的股票配售对象已在协会完成备案。
(6)不属于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7)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管理的申请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产品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
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
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股票配售对象的出资方(包括出资方的上层投资者、最终投资者等)存在私
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任何一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
定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3、我方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4、本公司承诺向东吴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5、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6、若违反上述事项,本公司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机构名称)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
网下投资者姓名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
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4)本人已在协会完成备案。
(5)不属于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6)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2、本人承诺,本人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
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
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本条第(2)、(3)
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3、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
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4、本人承诺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5、本人承诺向东吴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6、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
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个人姓名)
个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 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一、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
深交所
机构投资者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座机 联系手机
投资者编码
二、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配售对象信息
深交所
序号 配售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类型 深市证券账户 沪市证券账户
配售对象编码
注:
1、配售对象信息行可自行添加,未列示的配售对象视为未申请;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无需列示。
2、“深交所投资者编码”、“深交所配售对象编码”、“配售对象类型”请根据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信息填写。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示例:12345678-9。
机构投资者名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深交所投资者 联系 联系 深市证券 沪市证券
个人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编码 座机 手机 账户 账户
注:
1、“深交所投资者编码”请根据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信息填写。
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
深交所投资者编码 机构投资者名称
1、持有机构投资者 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
持股比例
序号 公司/自然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
2、机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
持股比例
序号 公司/自然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
3、机构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合伙人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担任职务
4、机构投资者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机构投资者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占其持股比
序号 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例(%)
注:上述行均可自行添加
机构投资者名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个人)
深交所投资者编码 个人投资者姓名
1、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亲属关系
2、任职信息
任职
组织机构代码 担任职务 起始日期
单位
3、个人投资者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公司 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股比例
组织机构代码
名称 人员 (%)
注:个人投资者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处需要填写的家庭成员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上
述行均可自行添加。
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 4: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询价对象名称:
参与类型(如 参与本产品 参与本产品
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 序
产品名称 出资方名称 优先级、中间 组织机构代码 的出资比例 的出资金额
名称 类型 号
级、次级等) /身份证号码 (%) (万元)
1
2
3
4
汇总 100%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类型”请根据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信息填写。
2、“参与类型”适用于结构化分级产品认购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填“不适用”。
3、若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有限合伙,需明确到出资公司或个人。
4、“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
(1)若出资方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打开该产品并明确相关出资方。
(2)若该产品的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
5、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6、《附件 4: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机构投资者名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表示例
例 1:
询价对象名称: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类型(如 参与本产品 参与本产品
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 组织机构代码
产品名称 序号 出资方名称 优先级、中间 的出资比例 的出资金额
名称 类型 /身份证号码
级、次级等) (%) (万元)
XXX 灵 活 基金公司或其 1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次级 XXXXXXXXXXXXXXX 15% XXX
配置 3 号资 资产管理子公 XXX 灵活配置 3 2 王小二 次级 XXXXXXXXXXXXXXX 35% XXX
产管理计 司一对多专户 号资产管理计划
划 理财产品 3 中国光大银行 优先级 XXXXXXXXXXXXXXX 50% XXX
汇总 100% XXX
例 2:
询价对象名称: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类型(如 参与本产品 参与本产品
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 组织机构代码
产品名称 序号 出资方名称 优先级、中间 的出资比例 的出资金额
名称 类型 /身份证号码
级、次级等) (%) (万元)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X 定向资产管 1 次级 XXXXXXXXXXXXXXX 40% XXX
基金公司或其 -XX 投资基金
XX 定向资 理计划
资产管理子公 2 中国光大银行 优先级 XXXXXXXXXXXXXXX 60% XXX
产管理计
司一对多专户 XX 资产管理有 1 XX 公司 不适用 XXXXXXXXXXXXXXX 15% XXX
划
理财产品 限公司-XX 投资
2 李小三 不适用 XXXXXXXXXXXXXXX 25% XXX
基金
汇总 100% XXX
特别提示:上表中次级出资方“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 投资基金”需再次拆分。
例3
询价对象名称: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类型(如 参与本产品 参与本产品
配售对象 组织机构代码
配售对象类型 产品名称 序号 出资方名称 优先级、中间 的出资比例 的出资金额
名称 /身份证号码
级、次级等) (%) (万元)
XX 资产管理计 1 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不适用 XXXXXXXXXXXXXXX 70% XXX
划 2 张小四 不适用 XXXXXXXXXXXXXXX 30% XXX
XX 资产管 证券公司集合
1 XX 公司 不适用 XXXXXXXXXXXXXXX 10% XXX
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XX 集合资产管
2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不适用 XXXXXXXXXXXXXXX 10% XXX
理计划
3 曹小五 不适用 XXXXXXXXXXXXXXX 50% XXX
汇总 100% XXX
特别提示:上表中出资方“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再次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