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德润【2015】证券字 A-010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丹棱街 16 号海兴大厦 C 座 519,邮编:100080
电话(Tel):010-51668278,传真(Fax):010-62112050
网址:www.derunlaw.com
目 录
引言................................................................................................................................................... 2
正文................................................................................................................................................... 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股东............................................................................................................................. 6
五、 发行人的业务......................................................................................................................... 6
六、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7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5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 15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 17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7
十四、 结论意见........................................................................................................................... 18
3-3-1-1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德润【2015】证券字 A-010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编报规则 12 号》、《发行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原《律师工作
报告》、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就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审查反馈意见出具了《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关
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提及的事项外,本所对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间”)
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用语的释义、
缩写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相同,
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新的释义以新的释义为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
发表法律意见的引言、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
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已表
述过的内容,且在补充报告期间未发生变化情形的,相关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
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5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股。
(二)本次发行暂缓
2015 年 7 月 4 日,因市场近期波动较大,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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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除新增分支机构外,发行人主体资格在补充报告期间未发生其他变更。新增
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 成立时间 登记机关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推广、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 北京市工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 商行政管
北京分公司 2015 年 7 月 17 日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 理局海淀
出);会议服务;教育咨询(中介服 分局
务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专业
上海市普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陀区市场
上海第一分公司 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 2015 年 5 月 26 日
监督管理
计算机及配件、广告设计、制作,会
局
务会展服务。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验,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中增设了无线发展部,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众华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15)
01171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3-3-1-4
证明并经查验,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123,313,834.45 元、104,195,152.24 元、34,733,822.19 元,最近两年
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316,413,793.07 元,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众华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15)
01080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众环专字(2015)010801
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
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发行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3-1-5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发行人可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股,若本次公开发行 3,000 万股股份
且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2 亿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书面证明及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发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股东
经查验,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补充报告期间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业务收入
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
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2012 年度(元) 2013 年度(元) 2014 年度(元) 2015 年 1-6 月
3-3-1-6
营业收入 170,425,065.36 213,126,984.56 231,705,215.38 101,708,724.25
主营业务收入 170,425,065.36 213,126,984.56 231,705,215.38 101,708,724.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内部报告》(众环专字
(2015)010801 号)并经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方面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
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并经查验,
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新取得的或变更登记的财产权利证书情况
如下:
1. 商标
发行人新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共 3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商标 类别 持证人 注册证号 有效期限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1 9 发行人 12547663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2 9 发行人 12547688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3 35 发行人 12547861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4 35 发行人 12547890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5 35 发行人 12547902
2024 年 10 月 6 日
3-3-1-7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6 38 发行人 12547995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7 38 发行人 12548050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8 41 发行人 12548133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9 42 发行人 12548186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
10 42 发行人 12548201
2024 年 10 月 6 日
2015 年 2 月 7 日至
11 35 发行人 13569066
2025 年 2 月 6 日
2015 年 2 月 7 日至
12 38 发行人 13569097
2025 年 2 月 6 日
2015 年 1 月 28 日至
13 42 发行人 13569118
2025 年 1 月 27 日
2015 年 1 月 28 日至
14 9 发行人 13595795
2025 年 1 月 27 日
2015 年 1 月 28 日至
15 9 发行人 13569256
2025 年 1 月 27 日
2015 年 2 月 7 日至
16 35 发行人 13569234
2025 年 2 月 6 日
2015 年 2 月 14 日至
17 42 发行人 13673805
2025 年 2 月 13 日
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18 35 发行人 13754492
2025 年 2 月 27 日
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19 35 发行人 13886097
2025 年 2 月 27 日
2015 年 3 月 21 日至
20 9 发行人 13885462
2025 年 3 月 20 日
2015 年 3 月 21 日至
21 38 发行人 13885688
2025 年 3 月 20 日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2 41 发行人 13886013
2025 年 4 月 13 日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3 42 发行人 13886034
2025 年 4 月 13 日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4 38 发行人 13885614
2025 年 4 月 13 日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5 41 发行人 13754620
2025 年 4 月 13 日
3-3-1-8
2015 年 4 月 21 日至
26 38 发行人 13754540
2025 年 4 月 20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7 35 发行人 14215398
202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8 38 发行人 14215302
202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9 42 发行人 14215365
202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30 9 发行人 14215182
202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31 38 发行人 14215320
202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32 42 发行人 14215358
2025 年 4 月 27 日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新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共计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取 首次发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号
得方式 表日期
如易算网吧计
费服务系统 原始
1 未发表 2015SR025925 软著登字第 0913006 号
[简称:计费服 取得
务系统]V1.0
如易算网吧计
费客户系统 原始
2 未发表 2015SR025918 软著登字第 0912999 号
[简称:计费客 取得
户系统]V1.0
如易算网吧计
费渠道管理系 2014 年
原始
3 统[简称:网吧 12 月 01 2015SR025914 软著登字第 0912995 号
取得
计费渠道系 日
统]V1.0
如易算网吧计
费收银系统 原始
4 未发表 2015SR025931 软著登字第 0913012 号
[简称:计费收 取得
银系统]V1.0
连乐无线云端
管理系统[简 原始
5 未发表 2015SR030742 软著登字第 0917821 号
称:连乐云平 取得
台]V1.0
3. 注册登记的域名
3-3-1-9
(1)ICANN 顶级国际域名
序号 域名 持证人 到期时间
1 jjyy123.com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9 日
2 dashet.mobi 发行人 2016 年 4 月 24 日
3 dashet.com 发行人 2016 年 4 月 24 日
4 58youxi.com 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15 日
5 e-yoo.com 发行人 2016 年 6 月 17 日
6 enjoyoo.net 发行人 2016 年 8 月 16 日
7 enjoyoo.com 发行人 2016 年 8 月 16 日
8 shengtian.co 发行人 2017 年 8 月 23 日
9 yileyoo.co 发行人 2017 年 8 月 29 日
10 yileyoo.mobi 发行人 2016 年 8 月 29 日
11 eyoocloud.com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12 eyoocloud.net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13 eyoocloud.org 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4 eyoonet.com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15 eyoonet.net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16 eyoonet.org 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7 yilecun.net 发行人 2018 年 6 月 2 日
18 yilecun.com 发行人 2018 年 6 月 2 日
19 woyaoqiudai.com 发行人 2018 年 4 月 30 日
20 imdaidai.com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4 日
21 shengui.tv 发行人 2018 年 8 月 7 日
22 egboo.org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5 日
23 egboo.net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5 日
24 egboo.com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5 日
25 ylwpk.com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4 日
26 yijingjin.com 发行人 2018 年 6 月 18 日
3-3-1-10
27 yijingjing.com 发行人 2018 年 6 月 18 日
注:第 1 项至第 20 项为到期时间延长的域名,第 21 项至第 27 项为新增域名。
(2)CNNIC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序号 域名 持证人 到期时间
1 al-tu.com.cn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2 日
2 al-tu.cn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2 日
3 altu.com.cn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2 日
4 altu.cn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2 日
5 58tu.cn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9 日
6 58ting.cn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9 日
7 jjyy123.cn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9 日
8 dashet.cn 发行人 2016 年 4 月 24 日
9 eleyoo.cn 发行人 2016 年 5 月 15 日
10 lianle.cn 发行人 2017 年 6 月 15 日
11 58show.cn 发行人 2016 年 7 月 5 日
12 wangto.cn 发行人 2016 年 7 月 5 日
13 liaoxia.cn 发行人 2016 年 8 月 7 日
14 enjoyoo.com.cn 发行人 2016 年 8 月 16 日
15 enjoyoo.cn 发行人 2016 年 8 月 16 日
16 e-yoo.cn 发行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7 yi-yo.cn 发行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8 58youxi.com.cn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7 日
19 58kankan.com.cn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1 日
20 eyoonet.cn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1 eyoonet.com.cn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2 eyoocloud.cn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3 eyoocloud.com.cn 发行人 f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4 yilecun.cn 发行人 2018 年 6 月 2 日
25 58ads.cn 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22 日
26 woyaoqiudai.cn 发行人 2018 年 4 月 30 日
3-3-1-11
27 imdaidai.cn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4 日子
28 egboo.com.cn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5 日
29 egboo.cn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5 日
30 ylwpk.cn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4 日
31 yijingjin.cn 发行人 2018 年 6 月 18 日
32 yijingjing.cn 发行人 2018 年 6 月 18 日
注:第 1 项至第 27 项为到期时间延长的域名,第 28 项至第 32 项为新增域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补充报告期间新取得或变更登记的财产权利证书所
涉及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
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
行使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查验,发行人在补充报告期间无补签或新签署并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或交
易金额、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或毛利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或营业利润 10%以上的重大合同。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525,284.34 元,其他应付款为 10,312,968.60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查验,发行人在补充报告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会议
3-3-1-12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2015 年 8 2015 年第一次
1 《公司 2015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议案》。
月 24 日 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会议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2015 年 3 第二届董事会 《关于设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1
月 26 日 第三次会议 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的议案》。
1.《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公司 2015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
3.《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4.《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2015 年 8 第二届董事会
2 5.《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注);
月7日 第四次会议
6.《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7.《关于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的议案》;
8.《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注: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投资设立了北京同桌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根 据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9640676《营业执照》,北京同桌游戏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朱燕晨,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 08 公寓 E,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35 年 8 月 5 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
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万元) 比例(%)
1 朱燕晨 150 75
2 苗雷 30 15
3 邻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0 5
4 盛天网络 10 5
合 计 200 100
3.监事会会议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1.《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015 年 8 第二届监事会第
1 2.《公司 2015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
月7日 三次会议
3. 《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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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经查验,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具
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第二届董事会战
2015 年 8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1 略委员会第二次
月7日 2.《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会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1.《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公司 2015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
3.《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
第二届董事会审
2015 年 8 监管协议的议案》;
1 计委员会第二次
月7日 4.《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会议
5.《公司 2015 年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关于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
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1.《关于公司 2015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现净利润
36,613,329.75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 177,864,464.88 元。公司 2015 年中期拟按
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4 元(含税)实施利润分配,共计分配现金 3,600 万元人民
币。
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主业经营需要和长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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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意本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坏账核销的意见》
发行人前期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065,179.01 元, 本次拟核销应收款项坏
账 2,065,179.01 元。
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坏
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
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能够履行职责并实际发挥作用。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
职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示湖北省 2014 年
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鄂认定办[2014]20 号)、换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442000103)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发行人取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18 号)并经查验,发行人在补充
报告期间获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2015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
付的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易乐游网娱平台升级项目补助款 100 万元。该项补助
3-3-1-15
的政策依据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拨付第三批现代服
务业试点立项项目补助和拨改投(资)相结合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武新管财
字[2015]2 号)。
2015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付的
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易游网络应用与增值管理平台项目补助款 100 万元。该项
补助的政策依据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2011 年项目立项的通知》(武新管科创[2012]14 号)。
2015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
付的易乐游网娱平台升级项目投资补贴 15 万元。该项补助的政策依据为《武汉
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5 年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武财企[2015]298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的政府补助事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2015 年 7 月 19 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出具
《证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1 月股份制改制前公司名
称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我局征管,该公司纳税识别号为
420101695349435,自 2010 年 1 月 1 日以来,该公司能依法按时申报纳税,无申
报欠税。
2015 年 7 月 29 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
税证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注册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 B7 栋 9-11 楼,企业法人:
赖春临,税务登记证号:420101695349435,纳税人识别号:51146399,属国地
税共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该纳税人地方税收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征收
管理。自 2010 年 1 月 1 日以来,该公司能按时申报纳税,无申报欠税。
本所律师认为,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为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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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
《证明》确认:经核查,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局辖区内企业,从
2015 年 1 月 16 日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在东湖开发区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
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而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服
务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方面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证明出具之
日已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保险),无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
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而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单
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确认: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到我住房公积金中心开立缴存账户,单位缴存比例 8%、个人缴存比例 8%,
缴存人数 397 人,缴存金额共计 180,884.00 元。该单位目前缴存至 2015 年 7 月。
截止出具证明之日,尚未接到单位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投诉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在补充报告期间,发行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而被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查验,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补充报告期间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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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补充报告期间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十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足以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
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
和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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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北京市签字盖章。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栾 建 平 童 朋 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经办律师:
丹棱街 16 号海兴大厦 C 座 519 张 祥 元
经办律师:
黄 军 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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