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天津钢研广亨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3%股权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受让控股子公司天津钢研广亨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广亨”)股权的主要原因是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强
盈利能力。该项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受让所持子公司天津广亨13%股权事宜。
二、关于变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截止日
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了保护股权激励行权对象的权益,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期权第一期可行权截止日顺延至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公司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关于减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数量的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禁止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关于减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数量
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的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格。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 会 杨庆英 曹 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