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监事会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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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关于减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北京

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

的议案》中关于股权激励人员股权激励数量调整及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中规定,经过公司考核,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决定对部分

股权激励人员行权数量进行调整。减少第二期可行权数量 18578 份。因此,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行权数量由 241.496 万份调整为

239.6382 万份。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列入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48 位激励对象行权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名:

徐若钢 刘 彬 张 强

陈 卓 胥国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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