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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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委员

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

员组成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审

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

出,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以即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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