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涉及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董事会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
职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
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本次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务所
需要职责和备件,胜任岗位要求,有助于公司发展,同意上述人员的选聘。
专此。
朱清滨 倪 健 涂 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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