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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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15)第 1215 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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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15)第 1215 号
致: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树才、胡中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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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好想
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
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同心饭
店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会议
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 78,702,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3.3214%。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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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为 885,2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9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9,587,5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3.921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通知》,公布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的议案。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一)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单独计票。议案一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
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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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于议案一,关联股
东回避了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4,555,2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924%;反对 44,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55,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6924 % ; 反 对 44,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30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509,6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21%;反对 17,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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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22,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4664 % ; 反 对 17,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226%;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509,6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21%;反对 16,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22,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4664 % ; 反 对 16,8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51%;弃权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5%。
上述议案中,应当以普通决议的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应当以特别决议的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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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张树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冠民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胡中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